我的房子为什么变成了母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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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对晚辈的疼爱,晚辈对长辈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父母将房产留给子女,目的是希望自己去世后,子女的生活能更加舒适,当法务工作者在遇到多子女家庭因房产分配而产生的纠纷时,不仅需要衡量法律的尺度,还要考虑伦理的限度和情理的温度。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是张先生,母亲去世留下一份录像,兄弟二人却为此产生纷争。这份录像遗嘱是否具有合法意义?老人名下的房产又该如何分配?BRTV科教频道14:00首播节目《律师帮帮忙》中杨在明律师将为张先生详细梳理案情,帮他说明其中法理。

01

案例回顾

张先生家是个多子女的大家庭,共有兄弟姐妹五人。几年前,母亲过世,本来来往还算密切的兄弟姐妹,却因为老人留下的一段录像、两处房产而两次对簿公堂。

原来,张先生的父母在同一单位工作,父亲于年离世,母亲带着儿女一直居住在单位分配的住宅。之后,赶上单位住房改造,母亲便向单位申请了两套安置房,一套交给张先生的弟弟居住,另一套则是张先生一家与老人共同居住。

两年后,依据房改*策,弟弟将自己居住的房子买了下来,并将产权落在了自己的名下。而张先生与母亲共同居住的房子,则一直登记在母亲的名下。

母亲去世后,弟弟竟然提出,要分割母亲名下的这套房产。在张先生看来,母亲原本希望将两套房产留给自己和弟弟各一套,如今才知道,弟弟的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不属于老人的遗产,不用进行分割。而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子,因为当初考虑到母亲的感受,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因此仍算母亲的遗产。张先生若想在此继续居住,需要支付给其他兄弟姐妹一定的份额。

陷入窘迫处境的张先生实在想不明白,自己该如何证明房子是母亲留给自己的呢?他还有机会摆脱现在的困境吗?让我们看看杨在明律师如何解答。

02

律师支招

杨在明律师认为,本案不仅涉及到继承,还有可能涉及到赠与,还有可能涉及到析产,因此案件呈现的情况比较复杂。

考虑到房产的来源,杨在明律师表示,原始的房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单位进行房改,母亲获得两套房产,此时对于两套房产,母亲有权对其进行支配。之后根据房改房*策,张先生的小弟出资将自己居住的房产购买到自己名下,等于获得了房产的产权,因此该房产不算母亲的遗产,母亲去世后不能进行分割。

对于母亲留下的录像遗嘱,杨在明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根据 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张先生母亲留下的录像遗嘱,未能被法院认可。杨在明律师提醒,自书遗嘱很有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要件或因老人各种原因产生家庭纠纷,建议老人订立遗嘱时,寻找专业人士进行指导,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今就张先生的案件来说,更大的机会就是再审,如果是能够顺利的进入再审程序,那么涉及到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需要查清的相关事实,都成为张先生下一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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