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去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法律分

引言:

近日笔者经办一起案件,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债务人已经去世,经他案生效判决查明,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该何去何从,如何保障自身权利?

裁判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该类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在遗产处理之前,不能待遗产已处理完毕再表示放弃继承,并且放弃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做出,不得采用口头形式。那么,继承人放弃是否意味着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对此,实践中亦曾出现过不同做法。

有些法院认为由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故不需要对债务人生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便直接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有些法院认为即使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但基于继承人仍实际占有、保管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应当协助债权人保管债务人遗产,协助债权人将遗产变现,而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若直接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那么将会使得债权人债权面临无法清偿的囧境,虽然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尚未完善,遗产事实上仍由继承人所控制,出现所谓的“表面声明放弃,私下实际继承”的情形,这样会极大加重债权人诉累,甚至可能发生遗产价值减损、损害债权的风险,并且类似于不动产之类的遗产,不论是鉴定评估还是拍卖处置,均离不开家庭成员(债务人继承人)的配合。

因此出于保障债权人债权、平衡债权人与继承人权益的角度,判决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协助保管、清理债务人遗产,并协助债权人将遗产变现用于清偿债务,都更为恰当,也充分体现诚信的原则,该种裁判方式也逐渐成为司法共识,为越来越多法院所采纳。

典型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六:苏某等诉王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遗产

王某因资金周转向苏某等人借款万元,王某去世后仍剩万元款项未清偿。王甲、王乙为王某的儿女,在王某去世后通过公证形式放弃继承遗产。老王为王某的父亲。苏某等人为实现债权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老王、王甲、王乙等三人偿还王某所欠债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王某死亡,如有遗产通常为继承人实际管理、控制。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父老王年事已高,保管及清点遗产能力相对有限,王某另外两个法定继承人王甲、王某3已通过公证方式放弃继承遗产,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基于二人系王某子女,即使放弃继承,对其遗产亦应负有管理责任,二人应当与老王共同保管和协助清点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以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老王在继承王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苏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并支付利息;老王、王甲、王乙应当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王某的遗产,并以遗产偿还债务;驳回苏某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审驳回王甲、王乙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在实践中亦存在一定争议,主要体现在该类纠纷是否适用上述“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管辖规定。有部分法院认为应当适用该专属管辖规定,也有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依法确定管辖法院。笔者更加认同第二种观点,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诉讼,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为继承人,属于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内部的法律关系,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各继承人仅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或协助债权人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债务并不因此改变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因此债权人仍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负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同样,遗产继承人替代被继承人地位后,亦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并负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债权人和遗产继承人在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均包括确定诉讼管辖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按照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依法确定管辖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可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沪民辖号民事裁定书]。

结语

民法典继承编对原继承法作出了较大修订,其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对查明被继承人遗产,保障遗产有序传承提供法律支持,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细则尚不完善,有待出台更为完善的配套措施,尤其关于民*部门及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另一方面关于该类案件的管辖问题也有待于出台明确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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