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遗产管理人制度京小槌普法

《民法典》在“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第十五章“特殊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有人会问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什么?能解决什么问题?今天,京小槌带您通过一则案例一起了解这一特殊制度。案例简介老张最近很苦恼,因为他的好哥们老王突然去世了。而老王欠自己的钱没还......原来,老张与老王是同村村民,老王在村里开办了一家面粉厂。年,老王向老张买了一批小麦,货款1万元,老王写下欠条1张。年7月,老王因投资经营所需向老张借款5万元,又出具借条1张。双方均认可老王尚欠老张钱款6万元。年4月,老王突然离世,继承人只有其妻子和儿子,老张手握欠条和借条前来说明情况,希望能要回老王生前欠自己的6万块钱。岂料老王的妻子和儿子都表示,老王欠债太多,其遗产根本就不够偿还,现在他们都选择放弃继承权,也拒绝向老张偿还借款。老张该怎么办,自己的权利又该向谁主张呢?无奈之下老张准备向法院起诉。问:我这种情况,该起诉谁呢?京小槌提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可以解决你遇到的这个难题。首先,你需要申请法院为老王指定一个遗产管理人,确定遗产管理人后,可以起诉遗产管理人要求其在老张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对你的欠款。问:什么是遗产管理人,谁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呢?京小槌提示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需要注意,只能在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中推选,而不能推选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时,遗产管理人可能为数人,若在执行职责时意见不统一,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问:那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京小槌提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问:如果遗产管理人不履行职责,拒绝偿还老王所欠债务或者作出损害遗产的行为,该怎么办?京小槌提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老张你作为债权人,若遗产管理人拒绝偿还老王所欠债务,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遗产管理人在处理老王遗产范围内向你清偿债务。问:遗产管理人指定之后还能换吗?京小槌提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问: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呢?京小槌提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老张,你作为老王的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老王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老王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问:申请书应该写明哪些内容?京小槌提示申请书除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提交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随后,老张将老王生前所在地的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指定村委会作为老王的遗产管理人。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老王死亡时未留有遗嘱,也未指定遗嘱执行人,老王的妻子及儿子两位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认为,老张的申请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准许,指定村委会作为老王的遗产管理人。指定遗产管理人后,村委会并未主动向老张清偿老王所欠的债务,老张再次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村委会在处理老王遗产范围内向老张清偿6万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修改)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六条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七条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供稿:通州法院编辑:纪欣蕊郭进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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