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和死亡进行分割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婚姻法》第17条);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的利益(《婚姻法》第17条);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4.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注意: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解释(二)》);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第17条);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8.军人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的求算方法见《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第2款);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在离婚时,婚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在夫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属于遗产,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未死亡的夫或妻另一方所有。点击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tzrz/7029.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