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约定继承人履行义务而继承人不履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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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教头普法”平台将持续邀请专业律师写系列普法文章,本系列推出的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的系列普法文章,让老百姓通俗易懂新出台的《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此次邀请到深圳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冰律师用数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读继承法律与老百姓生活的各种关系。

今天林冰律师来讲:遗嘱设定了继承人的义务,如果继承人不履行,就无权取得遗产。具体规定在《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这条规定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继承人不履行遗嘱的义务时,应当由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向法院请求取消其接受这部分遗产的权利,如果不是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那么就只能采取其他途径维护权利了。

当然,也并不是说不履行就一定会被取消权利,前提条件是“义务能够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对以上“能够履行”和“正当理由”可以多做些理解。不是只要遗嘱设定的义务就要(能够)履行,比如有些义务本身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一定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行:

1.不得对不取得遗产权益的人设定义务;

2.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设定义务;

3.必须是有可能实现的义务;

4.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遗产利益去设定义务。

当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时,法院也不能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比如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履行等等。因此,当继承人不履行遗嘱的义务时,不能简单的认为其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了,一定要从多方面来考虑。

最后,纯粹是林冰律师的个人理解,这次司法解释还是扩张了民法典的规定,因为民法典仅仅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而《继承编司法解释》增加了:“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我们认为既然取消了这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利,则应该列为法定继承的范围,再由所有法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去履行义务后取得相应的权利。当然如果有了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来负责处理就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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