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中,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一直都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即是说,在没有事先的遗嘱或协议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来分割遗产。而只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资格后,才能够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
如张父因车祸而意外离世,其与张母共有积蓄万元。同时,张父有妻子和儿子小张尚在人世,还有一母亲和一弟弟。在其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应当由其妻子、孩子以及母亲共同划分这万中的50万,也即是夫妻共同财产除去张母拥有余下的张父个人钱财。只有当这三人都离世后,张父的弟弟也有继承钱财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孩子尚未出生,而是以胎儿的形态存活于母体中,此时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又该如何划分遗产呢?
案情回顾
赵先生和周女士婚后诞下一子,取名为小赵。在小赵12岁时,因为赵先生和周女士感情不佳,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而争吵,再加上赵先生因工作原因即将被调往外地,周女士便向赵先生提出了离婚,而这提议也得到了赵先生的同意。
因小赵已经在本市内某小学就读,赵先生不便带其适应新的城市和环境,便和周女士协议将孩子由她来抚养,并每月给予一定的抚养费用。
后来,身在外地的赵先生和叶女士产生了暧昧,并同居生活。在叶女士确诊为怀孕时,赵先生极为高兴,准备与其办理结婚证书。
但在一次踏春时,因为驾驶不慎,赵先生和叶女士发生车祸,赵先生死亡。而叶女士也因此早产,生下的胎儿极为瘦弱,医院的人尽力施救,但仍然无力回天,该婴儿在出生次日身亡了。
此时,赵先生除却房子外,账户里存有60万的存款。而周女士认为小赵作为赵先生唯一的孩子,理应获得全部的财产。而叶女士则认为婴儿死亡,作为母亲她也应该拿到部分钱财。
法律分析
本案中,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书,叶女士和赵先生不是法律认定的夫妻关系,则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没有继承赵先生钱财的权利。
同时,周女士也在数年前选择和赵先生离婚,其同样失去继承权。但是父母感情的破裂不能影响孩子和父母之间的关系。我国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没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当负有抚养义务,尽到监管、教育的责任。也即是说,即便小赵根据离婚协议归属于周女士抚养,其仍属于赵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表明胎儿对父母的钱财也有继承的权利。如果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极有可能造成父母一方死亡后,胎儿即使平安出生,也缺乏成长的经济支撑,而提供资金本身便属于父母的责任,但也是法律规定胎儿具有继承权的主要目的。
所以在本案中,拥有继承权利的应该是胎儿、小赵以及赵先生的父母。
但保留胎儿继承的权利也需要面临不同的情况。如果胎儿出生后能够平安成长,则其继承权自始存在,视为一般的继承人之一,所获得的财产在其成年之前可以暂时由监护人来保管。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7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如果胎儿没有顺理成长,而是出生后就死亡了,此时视为他的继承权利一开始就没有,应对被继承人的财产重新做出划分。在本案即是指胎儿如果出生后就死亡,那么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去除其后应该在赵先生父母、小赵三人之间做出划分。
但在案例中,叶女士的孩子并不是一出生就死亡,而是存活到次日才因救治无效而离开人世。此时应当尊重其存活的事实,认定该婴儿已经取得赵先生的继承权,而在其死亡后,财产的分割应该按照婴儿的法定继承进行划分。而孩婴儿如今的继承人仅有一位,也即是叶女士,其所继承的是原本属于胎儿的那份份额。
综上所述:赵先生合计万遗产,按照四份划分应当每人继承65万元。而同时该胎儿在继承65万元后死亡,其所获钱财应当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叶女士也继承。而如何继承账户中的存款以及房子,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一方继承房子后按照市场价格给另外的几人补齐价格,或者将房子售卖后在作划分。
结语
子女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但其并非是强制性而是自愿性生育抚养的,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不得遗弃、虐待子女,而是履行监护、照顾的责任,令子女接受教育并受医疗保障。而胎儿是子女中特殊的一类,在我们无法否定其有顺利出生并健康成长可能的情况下,应该赋予其继承的权利,让胎儿在出生后能够有成长的经济支撑,同时也需要考虑特殊情况,保障遗产的合理划分。
(《《民法典》继承规定:胎儿是否能够继承遗产》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