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对劳动成果的影响如何,所得税都减少了劳动产生的利益。为什么有这种观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对劳动成果必须缴纳所得税的期待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劳动的积极性。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如果一个人的收入减少到纳税,收入就会增加1英镑,比收入没有减少到纳税时更能满足欲望。
因此,在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下,增加劳动带来的货币净收益较低,但满足感净收益较高。根据同样的思路,如果精心设计所得税税率,无论个人收入多少,征收的税额都能做出所有纳税人(天性相似)相同的牺牲,那么他们选择的工作量将不会因对纳税的期待而发生变化。
正如卡佛教授所说:“通过所有人的牺牲都一样的税收分配制度,我们(行业和企业承担的)压力可以最小化。如果在所有情况下,所有人都做出同样的牺牲,就不会有人因为获得了财产或高收入,或从事过该职业或该职业而感到心理失衡。“目前,我们还不完全理解收入差异与其带来的满足感差异之间的数量关系,因此无法判断哪些渐进所得税的税率和等量牺牲的原则是一致的。”
但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比例所得税的税率对穷人的牺牲大于对富人的牺牲,但如果采用一定程度的累进所得税的税率,对富人的牺牲不会超过对穷人的牺牲。因此,*府为了向穷人转移所需的收入,可以根据等量牺牲和对国民收入无害的原则,设计对富人征税的方式,这种想法也没有根据。实际上,能人从事某项工作的主要目的只是“追求成功”,这不受任何对他和他的竞争者造成同样打击的税收的影响。
对于较高的纳税收入,可以采用非常激进的累进税率制度,而且不违背等量牺牲的原则。但容易理解的是,实现等量牺牲原则所需的税率比将总牺牲最小化所需的累进税率要宽松得多。因此,大多数人会赞成采用比实现等量牺牲原则所需税率更激进的累进税率。如果适用这种税率,就应该排除对业务量和国民收入水平的压制性影响。
但认识到以下几点非常重要。也就是说,与一般看法不同,对具体纳税人的压制性影响并不取决于纳税人纳税额度的 数量或对收入的 百分比,而是取决于该数量或百分比与纳税人纳税收入增加或减少后的纳税额度的数量或百分比之间的关系。
不歧视储蓄的所得税妨碍生产,在减少当年国民收入时,将间接减少未来年度的国民收入。当年国民收入的减少将减少可以投资和消费的收入总量。制定相同的方案,根据带来相同收入的所得税制度对储蓄进行差别对待,可能比不差别对待储蓄产生更大的影响。我们不必像没有歧视储蓄时那样,假设这种税收制度会影响业务量和当年的国民收入。
无论对劳动成果的影响如何,不区分储蓄的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产生的利益。而区别储蓄的所得税制度则从较低程度上减少了支出带来的利益,在较高程度上增加了储蓄带来的利益。在两种情况下,所得税制度对劳动数量的净影响很可能完全相同。
但与不歧视储蓄的所得税制度相比,歧视储蓄的所得税制度预计会对储蓄造成更严重的障碍。虽然实际上可以增加某人的储蓄,但这将使未来年国民收入进一步减少。我们还不能确定这种影响的严重性到底如何。我们可以指出的是,如果以足够长远的眼光来看,在相同的收入条件下,比起对不歧视储蓄的所得税的期待,对歧视储蓄的所得税的期待将对持续多年的国民收入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二种财*工具对遗产采用累进税制度,运用这些工具可以向富人征收大量税收。这种税收实质上等于延期对财产带来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显然是区别储蓄的。因此,对这种税收的期待将限制储蓄,减少未来一年的国民收入。
但储蓄发生几年才会产生影响,限制性影响不大。假设每年要征税万英镑。这可以假设对20万人每年征收英镑(所得税)或在人死亡时平均寿命为20年,征收英镑(遗产税)完成。这两种方法的选择对*府来说是等价的,但对相关个人来说确实不同。
就像人们对所有未来的事物进行折扣一样,人们也可以准确地折扣未来的税收。而且,如果人们知道某件事物在死亡时到期,就会大大降低对这些事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