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遗产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债权向谁

源自真实案件,资料来源:

澎湃新闻《继承人放弃债务该向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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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一个人死亡,那么借出去的这笔钱又该怎么办呢,是“人死债消”,还是向借款人的家属继续索要这笔债务呢?对方不承认又该怎么办?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索回。

相关案例:

何晓辉,时年45岁,家境普通,他文化程度不高,早些年一直靠打零工维持着基本生活,眼看儿女都一家成家立业,他也没有后顾之忧,想要做点小生意为儿女攒买房和彩礼钱。

年8月,何晓辉向浙江某银行贷款,一共20万,他挪出了其中一部分用于房屋装修,剩下的一部分则用于做小生意,他制定好了投资计划,然而在短短两个月后,何晓辉突发疾病猝然离世。

在何晓辉死亡时,任由部分的贷款和利息未归还,银行工作人员也是多次催促,然而并未从家属手中索回这笔贷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银行一纸诉状将何晓辉的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家属承担这笔贷款和利息。

那么何晓辉的个人借贷,家属是否有责任进行偿还呢?

相关法律:

根据《民法典》继承法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可进行继承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节继承人继承,二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继子女。

案例分析:

何晓辉跟妻子生有两子,父母也均健在,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但是在银行开始索要贷款和利息时,何晓辉第一继承人父母、配偶,大儿子、小儿子均宣布放弃继承何晓辉的个人财产。

在法律的规定中,个人放弃自然人遗产,无需继承个人债务,从法律上层面来讲,何晓辉妻子、子女放弃了继承,第一继承人放弃,那么应该由第二继承人开始继承,但第二继承人并未要求进行继承。

在所有人放弃继承之后,何晓辉的遗留下的债务以及遗产是否成为了”无主之物“,难道真的可以人死债消?

法院审理:

法院采取了参考了继承法、《信用借款合同》等法律规定,经法院审理认为,何晓辉跟银行签订了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何晓辉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公司享有从债务权,有权对债务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追回债务。

但经法院审理,何晓辉的所有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个人遗产,法院整理了相关资料,认定余下的债务均为用于何晓辉个人,在所有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经法院审理,指定浙江某地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这笔继承的遗产,也将由民政局进行打理,并由民政局在一定偿还范围内进行遗产偿还。

案例拓展:

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似乎做到了“人死债消”,但并非所有的案例都能够“人死债消,就算是相关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也有可能需要偿还。

夫妻共同借债:这种借贷情况一目了然,夫妻或家属在通过协商后,一同进行债务,在偿还债务的过程中,其中一方突然死亡,就算是另外一方宣布不继承遗产,另外一方也需要进行偿还,因为这属于共同债务,因此选择继承个人遗产,反而会更加的有利。

用于生活支出:自然人以个人名义选择了贷款,夫妻另外一方并不知情,在这种前提下,另外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呢?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细化为个人支出、生活支出,如果借款人将这笔钱用于维持夫妻之间之间的共同生活,比如房屋装修、购买家具、大额的转账或生活开销等等。

因为这笔贷款用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另外一方的生活质量,因此用于生活开支的部分需要进行偿还。

既然有需要偿还的部分,那么也有无需偿还的情况,除了放弃继承权外,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

用于赌博和非法行为:夫妻任意一方选择借贷时,另外一方不知情,冰倩这笔借款均用于比赌博或者其他的非法行为,用于非法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从本质上来讲,这笔债务本身就不构成借款性质。

高利贷的借款行为:夫妻或家属在明知对方是高利贷的情况下,依旧选择的借款,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本就是违法机构,因此高利贷本身就违法,但在一些情况下,借款又”合法“。

高利贷的之所以叫高利贷,主要是因为利息高,那么本息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受法律保护,这一部分的债务是需要进行偿还的,然而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用偿还。

在继承遗产、借贷的多种情况下,也需要分具体遗产,债务的多种情况,并进行细化,一般情况下,一部分都很难分清这些,但可以交给法院进行分析判决。

结语:

不管是个人死亡还是借债,都需要进行逐一的分析,不过面对诸多的债务,人还是应该愤青种种,更重要的是,避免违法行为。#深度好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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