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共有权纠纷
目录catalogue一、案情简介
二、审理情况
三、裁判结果
四、法理透析
五、法规一瞥
一、案情简介1.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江某声,男。
被告:江某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匡元,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某,女。
2.简要的案情:
江某和刘某共同育有儿女三人,分别为大儿子江某滨、二儿子江某源与女儿江某清。原告江某声系江某滨之子,江某滨于年12月11日去世。第三人江某为江某源之女,江某源于年2月19日去世。
刘某于年6月13日去世。年6月16日,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刘某,其父亲刘某某于年3月29日病故,母亲郑某于年7月23日病故。
年2月2日,江某去世。年6月20日,宾阳大桥丰州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江某其父江某某于年2月10日病故;母亲张某于年9月28日病故。
江某生前一直由江某清照顾,江某声未照顾过江某,仅是偶尔去看望江某。江某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邕宁区税务局向江某支付了抚恤金及慰问金合计94元。上述款项由江某清支取,原告江某声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笔抚恤金归其所有。
3.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江某抚恤金是否是遗产?原告作为孙子是否可以分配?
二、审理情况1.当事人到庭情况
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声、被告江某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江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举证、质证和调解情况
原告江某声提供证据:1.邕宁税务局支付抚恤金及慰问金的证明,拟证明抚恤金及慰问金的来源及数额;2.某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拟证明人物关系属实,江某、刘某、江某滨、江某源已去世。直系亲属只剩江某声、江某清、江某;3.原告江某声与被告江某清的通话录音,拟证明抚恤金被江某清一人据为己有。
被告江某清在举证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
第三人江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三、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江某声的诉讼请求。
四、法理透析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据此,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而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那么,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配呢?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死者近亲属主张分配时,应综合考量各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远近、是否对死者尽到赡养义务及各亲属是否欠缺生活自主能力的基础上,可参照遗产的继承原则来处理,确定权利人及分配比例。因此,通常先由死者遗产的 顺序继承人进行分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案中,由于死者江某的配偶、父母、大儿子、二儿子均已去世,有权分配江某去世后抚恤金的应是其女儿江某清。江某声系江某的孙子,并非法律规定继承的 顺序人,且江某声未与江某共同生活,亦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综上,原告主张分割抚恤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规一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死亡抚恤金属于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编写:林子焜法官
END编辑:*莉艺
审核:张贵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