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搞懂房子归属这个问题,一旦离婚肯

1、虽然是你父母出全资买的,但是是在婚后买的,是对我们共同的赠与,房子得有我一份!

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想要取得想要权利,可以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当然如果男方父母只出了首付款或部分贷款,那么该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具体分割是,法院会酌情考虑男方父母对房产的贡献。

2、我名下的房产不想给你了!不行,我们可是签了房产赠与协议的!

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后,如果没有办理过户,之后反悔,不同意继续履行该协议,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赠与财产转移后,是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协议的。

3、我承认房子是你婚前买的,但是这几年房子涨价的那部分钱也得有我一份!

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涨价的部分属于自然增资的部分,依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房子自然增值的部分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4、咱俩虽然离婚了,咱爸留下的房子得有我一份!

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取得的遗传,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只归其中一方所有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权进行分割。

但是应当注意,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我们都签了财产分割协议,你别想后悔!

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双方办了离婚手续,协议就生效,如果没有办,那么该协议并没有生效。

6、虽然是你婚前买的房子,但是是我们俩共同还的贷款,房子也应该有我的一半!

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是男方婚前贷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妻子共同还贷,离婚时,男方对于自己婚前出资及增值、婚后还贷及增值享有权利,女方也有权主张婚后所还贷款及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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