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山东枣庄市的杨女士表示:在年迈的父亲生病住院期间,自己对父亲无微不至,悉心照顾,即使父亲的两个儿子很少关心父亲,杨女士也不曾计较,只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报答父亲的养育之恩。然而,杨女士未曾想到的是,自己会因为父亲过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被两位亲兄弟告上法庭,并且这起遗产诉讼纠纷仅发生父亲去世三天内。
据悉,杨父在世时,曾以杨女士的名义出资购置一套房产,因为杨父最能感受到杨女士作为女儿的孝心。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父亲住院前,杨女士曾在父亲家及养老康复中心悉心照顾父亲数月有余。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三个儿女中,同样主要是杨女士承担起了照顾父亲的义务,一些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费用均有杨女士承担或垫付。两个兄弟对杨父的关心很少,甚至不顾及杨父的病情,说一些重话刺激杨父,加重杨父的病情。因此,杨女士认为自己应该适当多分遗产,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杨女士的诉求最终没有得到实现。
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 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中华儿女应尽的本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子女对父母应当承担的义务。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是何等的悲哀!金钱利益远没有亲情重要,希望大家都能认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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