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典通》
《民法一典通》第36期10:00来自潇湘晨报《民法一典通》第36期来自昌平::59收录于话题#《民法典》总则编1个
嘉宾:吴锋主持人:王勤
本期法律依据
《民法典》总则编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期案例
阿龙和阿贞是一对80后夫妻,双方未育有子女。医院成功培育了2枚胚胎并冷冻,但未等到胚胎移植手术进行,阿龙就患病离世,对于阿龙遗产分配问题,阿贞与公婆产生分歧,公婆要求立即继承属于他们的遗产,但阿贞作为妻子要求胚胎继承丈夫遗产,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吴锋:胚胎继承遗产,在法律和伦理上都有障碍。胚胎和胎儿,虽然一字之差,但却不是一回事,有很大的差别,并且直接导致了是否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应当给胎儿预留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意思是,胎儿享有继承权,出生时就可以继承遗产,如果出生时死亡,给这个胎儿预留的遗产,就要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但是,胚胎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胎儿,并且,我们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冷冻胚胎是不被允许的,并且在一般的伦理价值观中,胚胎移植还是不能被普遍接受的。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胚胎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胎儿,因而在遗产的法定继承中存在障碍。不过,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通过胚胎移植技术生育的孩子可以获得遗产,那么,这两个胚胎就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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