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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继承的那些事

特约律师王丽

我们都知道,如果父母去世,子女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但是,子女是否一定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遗产是否可以由子女之外的人来继承……财产的继承关系到自身的合法利益,这篇文章就来说说继承的那些事。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一)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第条中规定了法定继承顺序。 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个顺序代表什么呢,举例说明一下。假如,我国公民A死亡,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A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其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如果在A死亡时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都放弃、丧失了继承权,那么A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对A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也包括法律关系中的非亲生父母、子女,即养子女、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那些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父母需要尽快转变思想,跟上时代的脚步了。

(二)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遗产份额的制度。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也就是说,被继承人A的孙辈,与被继承人B的曾孙辈,均享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现在又要说下丧偶儿媳、女婿了,无论其是否再婚,只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成为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作为 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举例说明:高甲死亡,继承人有两子高乙、高丙,妻子李丁。高甲之前立有遗嘱,房产留给李丁,车子留给高乙,另有10万元存款由高丙继承。而高丙已先于高甲死亡,留有一女高戊。高戊不能要求按照遗嘱,代位继承其祖父的10万元存款,而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即高戊与高乙、李丁对10万元享有同等继承权,各得三分之一。

二、遗嘱继承

(一)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民法典》第条对遗嘱继承作了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个法条的意思就是说,公民的个人财产想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但是注意了,仅限于个人财产,如果你不小心在遗嘱中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别人的财产,那就只能认定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

(二)订立遗嘱的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可以订立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例如,遗嘱人刘A在遗嘱中写明,要在死后由其子刘B继承名下房产。在立完遗嘱的第二天,刘A将房产卖给了朋友贾C,则视为撤回遗嘱中关于此处房产的处分。

在生活中,可能存在有一人前后订立了多份遗嘱,而且对财产处置的内容并不相同。对此,我国法律也有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的遗嘱为准。例如,刘A年订立自书遗嘱,将10万元存款留给儿子刘B,年订立公证遗嘱,将存款留给配偶王C,年又订立一份录相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孙子刘D。年,刘A死亡,则他的遗产应当按照 订立的有效遗嘱进行处分,也就是全部归刘D所有。

还有一点值得提醒,当继承人依据遗嘱取得遗产后,仍然有权依照法律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无效遗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无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如果在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存在受胁迫、欺骗,遗嘱也会被视为无效;

3、被伪造、篡改的遗嘱,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无效;

4、如果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5、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无论遗嘱人是否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均无效;

6、前文所提到的处分了国家、集体、他人财产,这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三、胎儿权利

在我国法律中,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丧失继承权

如果你认为只要符合此前所说的继承人情形,就能稳稳地站在C位,等着继承遗产,那可就错了。因为法律可以赋予权利,也可以剥夺权利。

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利,法律中对严重侵犯被继承人权益的继承人剥夺继承权。其中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同时,法律进一步细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同时,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中国有句俗语,浪子回头金不换。当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仍然可以继承其应该继承的份额。但这个规定就意味着,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后,无论其是否悔改,都必将完全丧失继承权。

五、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财产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并不代表着其真正死亡,是有可能重新出现的。当其重新出现后,经过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那么,自然人的财产就不能被作为“遗产”分配了,其有权请求“继承”其“遗产”的个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前文所述,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既可以由被继承人继承,也可以赠送给别人。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为了使生活得到保障,会选择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近些年兴起的“以房养老”便属于其中的一种形式。扶养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

这是一种附义务的遗赠,扶养人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取得遗赠。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如果受遗赠人实施了故意杀害遗赠人的行为,同样要丧失受遗赠权。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七、无人继承

在影视剧中,常常可以见到多名继承人争夺遗产的情景,但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有自然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情况。那么,他(她)的遗产又会怎样处置?《民法典》第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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