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出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称受益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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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常听人说,“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有时候飞来的横祸,真的是让人始料未及,防不胜防。比如年广西这一家,不幸在高速路上遭遇车祸,一家三口同时离世,真是令人痛心不已。原本死者已矣,但叔叔在整理遗物时却发现,外甥生前曾买过一份高达万的人身意外保险单,而受益人是跟他同时在车祸中丧生的母亲王芳。于是,如今面临的问题是,受益人已经去世了,这份保单还有有效吗?咱们不妨从头回顾一下案情,看看这起“保险金纠纷案”,最终会如何了结。

年广西一家三口,父亲李田、母亲王芳和儿子李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李华是家中独子,大学毕业后找到了一份稳定工作,收入可观。去世前,李华还没有娶妻生子,作为家中独子,他最牵挂的人就是父母,总怕自己万一出了什么意外,无人给父母养老。于是,早在年的时候,李华就在桂林某保险公司为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是20万,有效期为30年,受益人是母亲王芳。按照规定,保险生效的20年内,如果李华发生意外死亡,那么作为受益人的王芳,就能得到投保金额的十倍,也就是万的保险金。

在车祸发生后,李华的叔叔李盛为这一家三口办完了后事,在整理遗物时,无意发现了这份保单。于是李盛就拿着这份保单去现在受益人王芳已经去世了,那么这份保单还有效吗?

律师给出了肯定的答复,于是李盛赶紧召集了李华的舅舅和姨妈等一共五人,一起协商这笔保险金该如何领取,如何分配。因为依照法律,这五人都是具有合法继承权的,所以叔叔李盛的做法,可谓是合情合理。

几人商量一番,决定由李盛作为代表,找保险公司寻求理赔,之后五人平分。可当李盛找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后,保险公司的态度却并不友好,他们声称李盛没有继承的资格,不能理赔。随后,李盛又尝试沟通了几次,接连碰壁。无奈之下,李盛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胜表示,他的诉求很简单:一是希望拿到万的保险金;二是希望法院帮忙确认五个原告的保险金分配比例。

李盛的说法是:“我拿到多少钱不重要,关键这是保险公司应该赔的钱,我得为死去的哥哥一家讨回公道!”同时,李盛还表示:既然哥哥死后,他的房子我们有继承权,为什么这笔保险金,我们就无权继承了呢?

但保险公司辩称:“这个已经超出保险合同案件的范畴,事实上是继承权怎么分配的问题,不是说跟他沾亲带故的我们都赔,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是对客户的不负责。”

此外,保险公司表示,他们很心疼李华一家的遭遇,也同意李华是死于意外身亡,并且也愿意支付这二百万的赔偿金。但现在的问题是,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也死了,如果说能够确认受益人王芳是死于李华之后,那么李华死后,赔偿金自然归于王芳,而王芳又去世了,那么这笔钱,自然可以由她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问题是,万一王芳是先于李华死亡的,那么在受益人先死亡的情况下,这笔钱是不是就不用赔了?

保险公司认为这万是作为保险金存在的,理应用《保险法》推定被保险人李华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而依据《保险法》推定受益人先死,即这万只能作为李华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由此,保险公司认为,这笔赔偿金理应被认定为被保险人李华的遗产,理应由李华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为:配偶母亲以及子女;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问题是,李华是独子,没结婚没子女,父母也一同死亡,再加上他也未曾留下遗嘱,这就意味着,李华明显根本没有继承人,那么这笔赔偿金就变成了无主财产!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这笔钱确实是“省下了”,可就在这时,原告方提出了新的主张。他们表示自己要继承的并非是李华的遗产,而是李华父母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在同一场事故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亡。

李华没有其他继承人,所以推定他先死亡,即父母是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后死亡的。按照这种说法,五位原告就可以作为李华父母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最终,法院通过对《继承法》《保险法》的多方面评定,判决万元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王芳的遗产。同时宣判保险公司需要在十日之内进行赔付。

财产分割如下:

1.遗产属于共同财产,王芳夫妻各万,丈夫这边只有李盛一个弟弟,所以独自拥有万。

2.妻子王芳有四名兄弟姐妹,四人平均分配,各分25万。

通过这起保险纠纷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一开始试图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为由,逃避赔偿责任,但发现未能成功后,又搬出了《保险法》试图以“被保险人”名下无继承人为由,再次逃避赔偿,其在法庭上的辩论可谓是准备充足。不过好在,原告方的律师也是经验丰富,能及时用《民法典》中的规定予以反驳。而在《保险法》和《继承法》相冲突时,法官果断选择了更有利于受害人家属一方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地维护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本案的判决,是既公正合法又充满了人情味,令人心服口服,相当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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