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两不赔升级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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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死了,保险公司就不用赔钱了吗?

惨烈的车祸

年11月15日,泉南高速公路桂柳段发生了一起车祸。

涉事的三辆车,两辆是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挂车,还有一辆小轿车。

因为交通拥堵,小轿车停在其中一辆大车后面排队等候通行,另外一辆大车在小轿车后方,没有及时刹车,车头直接撞上小轿车的车尾,重力推着小轿车又撞向前一辆大车。

这起事故导致小轿车车体严重变形,车内三人全部死亡。

肇事大车的司机负全责,后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万保单引发的官司

而小轿车司机的一张保单,引发了另一场官司。

小轿车内死者三人,分别是驾驶员李良*,41岁,李良*的父亲李明济,71岁,李良*的母亲蒋秀玉,71岁。

李良*生前曾经买过一份巨额保险,警方联系上死者家属李春林之后,他们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他们为什么这么生气,保险公司又为什么拒赔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保单内容。

被保险人李良*,投保金额20万,按照每年元逐年交付,保险期间30年。

这30年里,如果李良*意外死亡且自身无过错,李良*的母亲蒋秀玉可以获得万的保险理赔。

那么现在李良*是不是意外死亡?是的。他是不是没有过错?是的。

保险公司却拒绝了李春林的理赔请求,理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已死亡,李春林不是适当的保险金的领取人。

这里我们再来补充一下李良*的家庭情况。

李良*是家里的独子,没有结婚,没有子女,也没有任何兄弟姐妹。

他的父母则有多个兄弟姐妹,父亲有一个弟弟,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李春林,母亲则有4个兄弟姐妹。

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不论是李春林,还是李良*的那4个姨妈,都不是李良*的合法继承人。

但明明有血缘关系,凭什么不能领取侄子的保险金?

交给法院的难题

年6月20日,李良*的叔叔李春林和姨妈蒋艳平等五人联合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获得那万保险金,由法院确定各人的分配比例。

这个案子的重点,其实不在于保险公司是不是两不赔,也不是李春林等人是不是想获得不属于自己的钱,而是在于法律上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而且从技术层面无法确定李良*和蒋秀玉谁先死。

首先我们要先确定保险金的性质,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还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是遗产,才能确定继承人,走继承流程。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这个案子里,被保险人李良*,和受益人蒋秀玉都死亡了,如果按照惯例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蒋秀玉先死,那么万保险金就是李良*的遗产。

前面说了,李良*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李春林等人无权领取。

但是如果按照《继承法》,应当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有其他继承人的后死,也就是李良*先死,蒋秀玉获得万保险金,蒋秀玉死后,万保险金作为她的遗产,由她的兄弟姐妹们继承。

原被告都认可保险金属于遗产,保险公司方面认为,五个原告都不是合法继承人,《保险法》作为上位法和特别法,应当首先适用,蒋秀玉先于李良*死亡是个法律事实,不能进行二次认定。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不进行赔付。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可以进行二次认定,根据《保险法》认定保险金是李良*的遗产之后,再根据《继承法》重新推定三人的死亡顺序,确定继承关系。

这正是因为《保险法》和《继承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互相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时,死亡顺序该怎么推定,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可以有所选择。

但这么一来,等于认定李良*死了两次,这在现实中不可能发生。

难题交给了法院,年9月20日,法院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判决,首先认定了李良*除了父母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父母除了李良*还有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这一事实。

然后综合《保险法》和《继承法》,认定没有继承人的李良*先于父母死亡,万保险金作为李良*的遗产,由父母继承,再由父母二人的兄弟姐妹继承。

继承比例这样分配,李明济和蒋秀玉各得万,李明济的万由李春林继承,蒋秀玉的万由她的四个兄弟姐妹各继承25万。

在这里,李春林等人不是作为李良*的继承人参与分配,而是作为李明济和蒋秀玉的继承人参与分配。

案子终于审理完毕,其实就算李良*没有任何继承人,也不代表保险公司一分钱不用赔,他们之所以非要上法庭解决这件事,大概率为了内部有个交代。

他们想赔钱,也得知道该赔给谁,有时候不是保险公司非要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而是人在其位,不得不为,否则一旦扯皮出问题,饭碗就保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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