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宣告死亡时间对继承的重大影响。这个影响主要是因为宣告死亡的时间是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而法院什么时间作出判决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尽管法律对法官的审限有规定,但审限的计算又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对于超审限判决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最终导致案件何时判决,基本都是由法官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宣告死亡主要是因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限后,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下落不明的人死亡。如果是因为意外事件申请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举个例子。张三在下落不明前未婚无子女,下落不明多年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这个时候,张三的父亲也频临死亡。在宣告张三死亡的诉讼中,法院宣告张三死亡的判决是在张三的父亲死亡之前作出还是之后作出,将直接改变继承法律关系。如果法院在张三的父亲死亡之前宣告张三死亡,张三的父亲为张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法院在张三的父亲死亡之后才宣告张三死亡,那么,张三则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的判决时间将直接改变遗产继承的走向,这种情况下,张三的其他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很有可能借此进行操作,让遗产向着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向发展。因此,以法院判决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之日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应当以法院的调查结果中被认为最有可能死亡的时间为准。
另外,在保险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在保险责任期间外的,但是有证据可以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的,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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