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源于法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处理

#股权#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公司法》第75条已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在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除了这个问题外,其实还关联到了其他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股东呢?股权在继承时其他股东有没有优先购买权呢?继承人放弃继承股权怎么办?

(图源:千库网)

一、股权继承的合法继承人是谁?

在股权继承时,除了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其实还涉及到了《民法典》的继承编,股权继承应当遵守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在没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综上所述,在法定继承情况下,上述人员都是合法的股权继承人。如果存在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考虑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其次考虑遗嘱或遗赠中的继承人,最后考虑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

同样的,未成年人作为合法继承人也是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但因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股东权利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图源:千库网)

二、股权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身份吗?

上文说到,在章程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这里的股东资格既包括被继承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其身份权,股东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所以,章程如无另外约定,原股东的身份和股权新的继承人都可以继承。

在有多个继承人时,分割股权也应遵守《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然,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如果发生股权继承时导致股东人数超过上限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股权代持的方式来解决。

再者,《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能否继承股东资格问题,是放在有限公司的章节来说的,因为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发生股权继承时可能会导致内部的信赖危机,因此特别做规定。

但股份公司不一样,股份公司资合性强,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东遍布天涯海角,妥妥的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所以,股份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死亡股东的身份和股权。

(图源:千库网)

三、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权怎么办?

在正常的股权继承时,其他股东难免会有异议,觉得该继承人做新股东可能难以合拍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等等,但又苦于公司章程并未做特别约定禁止股权的继承。

这时,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购买该继承人的股权,从而解决信任危机。但如果已有半数以上股东均不同意,但又不愿意协商购买继承人股权的,视为同意该继承人成为股东。

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自己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而公司其他股东愿意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则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可以将死亡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如果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愿意受让该股权,在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也可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均不愿意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则公司可以做减资处理,将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方式交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

四、针对股权继承,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怎样的特别约定?

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这里的股东资格包括被继承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其身份权。同时,《公司法》第75条又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

那么,公司章程如果要做特别约定的话,可以约定禁止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获得其股东身份。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其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内部之间已有一定的信赖关系。如果新的股东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形成良好的合作信赖关系,这将不利于公司的运行发展。

但是,股权的财产性权利是不能被公司章程所剥夺的。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或者股权由公司其他股东无偿受让等,这样的规定侵害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当属无效。

总之,公司章程如果禁止了股权继承,那么对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来说,就只能获得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而没有了股东身份。

这时,该继承人只能通过对内对外转让股权的方式来继承该笔财产。转让股权仍然遵守一般的规则,即对内转让任意转,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一人一票过半数同意。

总结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企业未对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特别规定,这导致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继承争议不断,甚至导致公司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运转进入停滞。那么如果股东突然死亡,那么股权该如何处理呢?

1、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股权继承的,合法继承人向公司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后,可向公司主张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处理,各继承人均可享有股东资格。因继承导致股东人数超过上限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股权代持的方式来解决。

3、如公司不配合继承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则合法继承人可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者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4、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按照章程的约定处理。章程如果有“不平等条约”可能会导致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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