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江苏无锡曹大爷在晚年无人养老的情况之下,他直接找上了当地的居委会,居委会也是尽心尽力,让曹大爷安度晚年,于是曹大爷在去世之前就直接将自己所有的遗产都赠予了居委会,本来是皆大欢喜的结局,没想到老人消失六十年的子女突然现身,直接和居委会抢夺起曹大爷的遗产来。
这就令居委会感到诧异了,既然曹大爷早有儿女,为什么这么多年都不见他们上门?就连曹大爷最后的追悼会都是居委会一手办理,并没有儿女的身影。
其实,这一切都是曹大爷年轻的时候惹出来的祸。
曹大爷在年少轻狂的时候,外出闯荡,直接留在了安徽定居。在安徽当地,曹大爷遇到了自己的心爱的女子吴某,并和她办了喜酒,在当时那个时候,农村里面还没有什么领结婚证的概念,曹大爷和吴某也并没有领证,两个人就在一起了。
在之后的几年里,曹大爷的妻子吴某给他生下了四个孩子,本来小日子过得很是红火。但是突然有一天,许久没有回过老家的曹大爷提出要回无锡看一看,妻子吴某也并没有阻拦,因为她也知道自己丈夫在内心对于家乡亲人的想念,本来吴某也想一起去看一看,但是家中这四个孩子大的大小的小,一起上路的话,根本就顾不过来,于是吴某就留在家中和孩子一起等着丈夫归来。
但是日子一天一天过去,最终吴某等到的却是曹大爷再也不回来的通知,吴某顿时觉得天都要塌了,她不相信丈夫会将她和孩子抛弃。于是在年左右,吴某费尽千辛万苦找到了曹大爷的老家,这一次她直接面临的就是丈夫的暴击,曹大爷直接和吴某说自己好不容易回家,已经不愿意回到安徽了,要吴某带着孩子好好过,这言下之意就是丈夫不仅不回安徽,连孩子都不想养了。
离开无锡回到安徽的吴某直接勒令家里所有的孩子不许再提父亲,说他们的父亲已经死了。曹大爷的存在已经成为了吴某和孩子心中的禁忌。等到孩子们都成年长大之后,曹大爷竟然再一次回到了安徽,说他想要带走一个孩子抚养,但是迟来的亲情比草还贱,吴某和孩子早就已经不需要曹大爷,吴某在早年早就已经和其他男人再婚,孩子也早就已经改姓喊别人做父亲,曹大爷直接被他们哄了出来。
之后的曹大爷一直一个人住在自己老家的小房子中,当初的那些朋友和亲人也大多去世或者没有了往来,曹大爷的儿女们也像是根本没有这个父亲一样,从来就没有联系过他,更别说赡养他,曹大爷基本就靠着五保户发的钱和年轻的时候积攒下来的积蓄过日子。
一直等到年,曹大爷老家的这套小房子所在的区域开始拆迁,曹大爷被分到了一套一百多平的新房子,但是由于之前曹大爷拆迁面积有点不够,要补一点差价才能够拿到房子。这时的曹大爷年纪已经很大了,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手头上存的钱根本没有办法凑齐款项,曹大爷也很急,因为如果拿不到这套房子,他就没有了栖身之所。
当地的居委会也了解老人的现状,直接帮其把剩余的差价补齐,老人得偿所愿住进了新房子里面。随着曹大爷年事越来越高,一个人的生活也越发艰难,他特别担心自己有一天直接倒在房子里还没有人知道。于是这个时候的曹大爷再一次想到了居委会,他以自己所有的遗产为条件,想要居委会承担其最后的“赡养”责任。
因为这件事情在当地的社区并没有先例,所以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一下子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最后在咨询了律师之后,本着关爱老人的想法,当地居委会同意了老人的请求。因为遗产的继承经常会牵扯到很多人的利益,为了处理曹大爷百年之后的遗产归属的法律事宜,居委会和曹大爷签署了一份关于其财产的协调处理意见,在这份书面意见上,明确地写着本次遗产的赠与为曹大爷的自愿行为,并请来了相关机构进行公证。
随后承担起养老义务的居委会,基本每天都会带人上门来关心照顾曹大爷,曹大爷生病了,也是居委会的人跑前跑后,医药费等都是居委会垫付,在曹大爷九十岁那年,因为身体原因,他已经没有办法一个人居住,于是居委会的人将其送到了当地一家养老机构,并请来护工,照顾其生活起居,这样一直到了年,九十多岁高龄的曹大爷在养老院因病去世。
在帮曹大爷办完了所有丧葬事宜之后,居委会也开始接收曹大爷的全部财产,加上这套房子以及其它一些物件、存款,曹大爷的遗产价值达到了将近万。在居委会正在忙着商讨如何处理曹大爷留下的遗产的时候,曹大爷远在安徽的四个子女突然出现,并且直接争夺起来曹大爷遗产的继承权。
曹大爷的子女觉得,自己父亲的遗产就应该是自己继承,因为在法律上也有规定,遗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即便曹大爷和吴某没有领结婚证,他们的孩子却依旧有合法的继承权。
但是在遗产分配的原则上法律也有规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曹大爷确实是有错在先,孩子们不抚养其在人情世故上面确实没有什么可编排的,但是既然没有抚养的话,曹大爷的财产子女们也并不能就这样理所当然地继承走。
当然,如果曹大爷的财产已经没有其他可以继承的人,这几个子女拿到财产也无可非议,但是曹大爷在生前就早已与居委会签署了财产相关的处理协议,按照法律来看,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居委会已经尽到了协议上对曹大爷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曹大爷死后也应当按照协议办事,居委会有享受馈赠的权利,曹大爷自己的意愿是高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的。
最终法院认定居委会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曹大爷的所有财产理应归居委会“继承”,院方驳回了曹大爷四个子女所有的上诉。
谁养老,谁继承,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人情方面,居委会的行为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这份遗产也是居委会应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