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先于妻子离世,丈夫姐姐无法继承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民法典第条主要讲了继承开始的时间以及具体时间的确定,法条规定的似乎很清楚,原则上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通常情况下,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或者说确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会成为问题,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有些情况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或者说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并没有那么好确定。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继承关系呢,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故事来了解。郑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经过几年艰苦创业努力奋斗,终于从出租屋搬进新买的房子里,但因为涉及到债务纠纷,搬进新房不久,夫妻俩在家中遇害身亡,留下一套房产、一些存款及其他财物,没有子女。陈先生的父母早年已经过世,只有一个姐姐;郑女士的父母都健在。对于遗产分配,因为陈先生的姐姐和郑女士的父母意见不同,于是关于遗产继承的事,就不得不进入了诉讼程序,郑女士父母主张依法继承女儿的遗产,陈先生姐姐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郑女士二人遇害身亡,应依法推定二人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于是判决将二人的遗产在郑女士父母与陈先生姐姐之间进行分配。一审宣判后,郑女士父母认为判决分割遗产不合理,应当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所以又提起上诉。后来,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法医学鉴定结果查明,陈先生比郑女士的死亡时间早二十分钟左右。所以陈先生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妻子郑女士继承,陈先生的姐姐是陈先生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郑女士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女士的父母继承。最终二审判决全部遗产由郑女士父母继承。为什么同一个案件,一二审法院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认定的死亡时间有所不同,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意义重大,可能直接决定着哪些人有权继承,而哪些人则无权继承遗产。《民法典》第条关键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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