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沈某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沈某杰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一、一审法院认定沈某鹏夫妇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当。被继承人沈父生前有退休金且雇佣保姆,故沈某杰不同意沈某鹏多分遗产。被继承人沈父需要的是精神慰藉和陪伴,沈某杰的儿子一直与沈父生活在一起,对沈父进行了精神陪伴,沈某杰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同意对沈某杰少分遗产。
被告辩称
沈某鹏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沈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父母生病后生活不能自理,身边随时需要有人看护,都是沈某鹏夫妇照顾,其三姐也经常去帮忙照顾,沈某杰却从来没有照顾过老人。
沈某聪述称,同意判决,不同意沈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沈某杰所述不符合事实,沈父患癌症之后,一直由沈某鹏夫妇在家照顾,沈父离不开沈某鹏。
沈某阳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沈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沈某鹏的意见,沈某杰所述不符合事实。父母均由沈某鹏夫妇照顾,沈某杰并没有照顾过父母。
沈某晨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沈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法院查明
沈某杰、沈某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分割被继承人沈父、沈母遗产中的房产,沈某杰、沈某晨各占有20%份额,该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事实理由:沈父与沈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沈母于年7月去世,沈父于年7月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父母去世后,房屋分割双方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进行继承。
沈某鹏在一审法院辩称,其要求继承房屋,不同意按照20%的份额继承,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该继承房屋的60%。
沈父与沈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沈某杰、沈某晨、沈某聪、沈某阳、沈某鹏五名子女。沈母于年7月去世,沈父于年7月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年2月28日,甲方单位与乙方沈父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合同》,约定乙方购买位于一号住房一套,乙方预付房款.73元,实际支付10万元,此款由沈某鹏支付。现此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为遗产,沈某鹏主张其夫妇二人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沈父、沈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沈某杰、沈某晨与沈某聪、沈某阳、沈某鹏系其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对于遗产的分割,沈某鹏主张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得遗产。对此,法院认为,沈某鹏长期与沈父、沈母共同生活,其与其妻罗某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裁判结果
判决: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沈某杰、沈某晨、沈某聪、沈某阳、沈某鹏共同继承,其中沈某杰、沈某晨、沈某聪、沈某阳各占百分之十五的份额;沈某鹏占百分四十的份额;二、驳回沈某杰、沈某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法院对于一号房屋份额处理是否适当的问题。
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表现在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长期性、经常性地为被继承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医院进行护理等等。
根据查明的事实,沈某鹏长期与沈父、沈母共同生活,其与其妻罗某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法院在被继承人未遗留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在分配一号房屋份额时对于沈某鹏予以多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不当。沈某杰上诉主张沈某杰的儿子沈某皓一直与沈父生活在一起,进行了精神陪伴,替沈某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孝敬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孙子女与长辈共同生活不属于子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故沈某杰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