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解读
原创李双庆一线诉讼1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法释〔〕15号
这两年法律的发展过于迅猛,已经让我们深感学习的必要。不学习就可能要被对方律师和法官羞辱,所以还是好好学习吧。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解读:三个有利于: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应当保护善意的当事人、鼓励诚实信用;第二应当保护合法的合同履行,鼓励交易;第三应当保护善良和崇高,尊重公序良俗。同时也得宣告,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利。
法律有规定则适用规定,如果无规定,只能拿三个有利于来说服法官了。
第十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五条 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五条 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五条 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五条 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享有宽恕权,民法典规定的宽恕权包括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三种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根据本条规定,其中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继承前的,不具有溯及力。其余第四、第五项规定具有溯及力。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在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基础上的扩充,填补了没有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在家族范围内继承,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该规定具有溯及力。当然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能再行处理,没有处理的,可以继续继承。
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了遗嘱的形式:打印遗嘱。
其实该条归于 性规定是有问题的。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继承法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和录音遗嘱。遗嘱人自己打印的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性质,效力是否定性的。
民法典生效后,遗嘱人自己打印的遗嘱,如果符合法律形式的需要,是有效的,民法典变更了打印遗嘱的效力。但是法律规定有溯及力就是有溯及力的,不管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生效前还是生效后,都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确定遗嘱效力,而不以遗嘱制定时的法律规定确定效力。但是之前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打印遗嘱无效的,就不能再行反转了。
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 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对于遗嘱问题,民法典 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的遗嘱为准。该规定排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也就是说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
如果所有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那么应当以立遗嘱时的法律为准;如果在民法典生效后,新的遗嘱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遗嘱,其效力的等级认定适用民法典规定,按照时间顺序确定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