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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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某、汤某是夫妻,收养了吴某、钟某两子女。汤某夫妇购买了房屋四套。年10月,李某和汤某在一场车祸中同时死亡。吴某、钟某因继承房屋产生纠纷。年12月6日,吴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遗产。钟某虽承认吴某对被继承人汤某、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但不同意汤某的诉讼请求,所有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均等分割。那么法院会支持吴某的诉求吗?

案件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的 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吴某和钟某同为 顺序继承人。

其次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但该法条同时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包括(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审理中,钟某承认并确认了“吴某对被继承人汤某、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一事实,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法院判决吴某应当适当多分被继承人的房屋及其他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理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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