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思考:资源的转移是否能够提高一部分人的效率?讨论了关于从富人那里转移的预期以及关于向穷人转移的预期对国民收入的影响。我们已经分析的这些转移,通过影响当年劳动所做的贡献,以及影响为满足当年的需要而在前些年所投入的资本设备的质量,会对当年的国民收入产生影响。然而,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在我们所考察的这一年里——在任何一年里——基于这些预期所决定的国民收入,将处于某个水平。在该水平下又会出现从富人向穷人的转移。这一事实在之后的若干年里,又将在我们已经考虑的影响之上增加新的影响。
因为当年国民收入的用途,除了基于预期所引起的变动之外,又发生了新的变动。为了当前的目的,可以将这些可能的用途划分为:提供富人的消费品、提供未来生产所需要的机器以及提供穷人的消费品。当发生资源从富人向穷人转移的情况时,消耗于第三种用途的收入将增加,同时,另外两种会减少。我们的问题是要确定,某年国民收入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上的变化将对以后各年国民收入的大小所造成的影响。
如果没有发生任何转移,表现为机器形态的那一部分国民收入将对之后几年国民收入的增加做出一定的贡献。富人消费的那一部分,由于可以在生产中得到更有效率的利用,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这一点。然而,在富人之间,任何实际消费的减少并不至于明显地降低效率,当然如果沉重的赋税使其收入从英镑减少到英镑,则情况便会有所不同。因此,可以大致认为,在任何一年中转移给穷人的那一部分收入,即如若未被转移则会转化为资本的那一部分收入,是 会对未来的国民收入做出巨大贡献的一部分转移。
这一部分转移的数量取决于所采用的征税的方式。在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我们不妨认定,每年所征收的万英镑是对20万人每人征收英镑而获得的;在征收遗产税的情况下,这一税额则是对1万人每人征收英镑而获得的。无疑可以做出某种安排,使得这两种方式的本质相同。因为在遗产税制度下,每人每年可以向保险公司交纳英镑,在其死亡的那一年再由保险公司代缴遗产税,而不是像在所得税制度下每年向财*部纳税。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以每20年为周期的资本所征收的税款,在征税当年之前或之后的不纳税的年份中,不可能得到充分的提供。结果在遗产税制度下,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实际纳税年份从所积累的资源中取出用于纳税的部分必然远远多于英镑,而在其他年份从所积累的资源中取出用于纳税的部分必然远远少于英镑。
然而,非常明显,随着从某年所创造的资源中取出用于纳税的部分的增加,人们的习惯将会受到影响,变得越来越希望将资源用做消费。因此,将会出现一种趋势,即纳税人用做消费的大部分资源将来自于通常用做储蓄的那一部分资源,如果这些资源还不够的话,则会通过出售资本予以筹措。当然,这后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以实际资本的形式向国家纳税,而是意味着其他人原本会将资源用于建造厂房和机器设备,现在却用这些资源购买纳税人不得不出售的厂房和机器设备,于是社会的储蓄总额会由于纳税人将原有资本重新投放市场而等量地减少。
因此,一般来说,如果用间隔期较长而所征税额较大的遗产税取代间隔期较短而所征税额较小的税种,则意味着以这种方式转移的潜在资源,远多于征集等量资源的所得税制度下所转移的潜在资源。这种观点得到下列事实的进一步证实和加强,即在遗产税制度下,所选择的征税时间是指继承人取得一份完全新的财产的时候。在这个时候,继承人不会认为其所得到的新财产就是通常所认为的“属于他”的财产了,他会将缴纳遗产税以后的剩余部分作为所继承的财产,并且不会用新的储蓄来弥补遗产税的征收所造成的相对原有数量的差额。
在潜在资本的税收支付范围内,这一点也成立。然而,在这一方面对遗产税和所得税所进行的区分是次要的。即使是在遗产税制度下,当从富人处收缴一定数量的资源时,我们实际上可以肯定,其中的一部分来源于(可能通过保险费)富人收入中原本用于消费的部分。
这说明富人收入中原本将转化为资本的部分将不会因纳税总额的水平而减少。因此,如果穷人的投资,通过提高其生产能力所产生的收益,不低于实物资本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的话——即是说,大体上不低于正常的利息率——那么从富人那里向穷人所进行的任何转移,在不考虑前文所讨论的影响的情况下,就其本身而言,定将提高未来的国民收入水平。
在此我们必须承认,对于某些类型的穷人来说,任何资源的转移都不可能提高他们的效率。这些类型的穷人占道德、智力或者体力方面具有缺陷的人中的绝大多数。国内外失业收容所的历史以及英国为低能者设立的特殊学校的经验清楚地表明,对于这些类型的穷人来说,实际上无法给予真正的治疗。“在被问及能否如实说明送往莫科珀拉斯的罪犯中有多大比例因此而在道德或交际方面有所改善时,收容所官员的回答是,他们进行的挽救工作很少能起作用”。
这是不止一处看管非刑事罪犯的层次 的一类人的收容所共同得出的结论。事实上,经济领域如同人之躯体,社会总是面对着一定数量的无法治愈的病人。对于这些人来说,当我们发现他们时,所能做的顶多是立即消除他们寄人篱下、播撒道德疾病并且使子女步其后尘的可能性。社会对于残留的心灰意冷的堕落者、心智有缺陷的人以及其他的不幸者,仍然需要给予人道的呵护,放弃进行任何治疗是不对的,哪怕只能使其中极少数人的生活改观也在所不惜。
但是我们的努力主要应该是通过教育的方式,以及更进一步地,通过限制患有智力疾病或者肢体残疾的人生育后代的方式,从根源上消除这些缺陷延续的可能性。在真正的意义上使这些人痊愈,已经超出了人力所及的范围。对于那些并非由于遗传而身患疾病,虽然大半生的社会生活都很正常,但是却由于年老多病或者遭遇严重意外而丧失能力的人们来说,这种观点也同样成立。在这里,从投资的角度看,这些土地过于贫瘠了。将资源向这些人进行转移,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虽然可能会因为其他某些理由而显得很有必要,但是在提高这些人的生产能力方面,却不可能带来任何显著的收益。
然而幸运的是,这些类型的穷人仅占所有穷人的一小部分。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穷人来说,其能力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而投资是能够产生真正的影响的。从表面上看,我们可能认为在这方面得到的边际收益与真正的工业生产中所得到的边际收益相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一个能够精确调整的社会中,资本将投向对于不同的人所进行的抚养、教育和培训,而不论其出身如何。进行投资的方式如下,即已知现有资本的供给情况,对于不同才能所提供的服务的相对需求的情况,以及现有的行业的技术情况,使投资所产生的边际净产量价值处处相等。
因此,在的类型相同但是大小不同的劳工之间,资本将更多地投向能力更大的劳工;而在才能的类型不同的劳工之间,一般来说,资本将更多地投向对其才能的需求更大的劳工。然而,有理由相信,经济力量的正常发挥倾向于不适当地减少对于一般穷人的投资,因此,投资于大多数(并非全部)穷人及其子女的资源所产生的边际收益会高于投资于机器的资源所产生的边际收益。
产生这种观点的理由是,穷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对自己的或者子女的才能进行投资,同时,在他们所处的环境下,拥有足够资金的其他人士也往往因为受到某些限制而无法对他们进行投资。在奴隶制社会中,或者在按照如下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制度中,即如果接受外界投资的人有时可以将其才能作为担保申请贷款的话,情况便会有所不同。
但是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不存在任何简单的方法能够确保资本家可以获得他对穷人的才能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绝大部分收益。如果他们提供贷款,没有办法完全保证他们能够收回资金;如果他们直接投资,为自己的雇员提供教育,则也没有办法保证——除非他们是专利产品的生产商,所需要的劳动多少具有专业性,并且这种专业性劳动对于其他厂商来说毫无用处——他们的雇员在短期内不会辞职而去,即使存在这些保障,雇主也会预见到,工人们将会依据已经提高的能力,要求与效率成比例地提高工资的水平,从而将雇主投资的利益据为己有。实际上,对穷人进行投资所受到的阻碍,类似于对由富人承租而为穷人所有的土地进行投资所受到的阻碍。
所有者没有能力进行投资,而承租人由于并不能确保其生活状况一定会得到改善,并且他的投资的私人净产量只能是他的投资的社会净产量的一部分,所以也不愿意将投资进行到国民收入所需要的那么高的水平。
出于这些考虑,有理由使人们坚信,如果将适量的资源由富人转移给穷人,并且仅仅是出于尽可能地提高穷人的效率这一目的而对穷人进行投资的话,那么由于穷人能力的提高,这些资源所产生的以增量产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收益率,将远远高于投资于机器和厂房的资本的正常的利息率。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从富人向穷人的转移并不一定具备以下条件,即以生产效率 的方式雇用穷人。因此,有必要对几类主要的转移所产生的影响分别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