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不仅夺去了两位再婚老人的生命,还带来了遗产继承、费用赔偿、诉讼主体确认等多个法律问题。在接受受援人请求后,高淳区法律援助中心派出3名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在调解逝者家属间矛盾、确定诉讼主体、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等方面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成功地赢得诉讼,获得受援人赞扬。本月初,这一法律援助案例获评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
车祸夺去两位老人生命,引发家庭矛盾
年3月27日8时30分,67岁的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61岁的赵某,与陈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和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和货车驾驶员陈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乘坐人赵某不负责任。
两名死者李某、赵某系再婚夫妻,父母均去世,婚前各有子女,婚后无子女。这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使两名老人的婚前子女关系蒙上了阴影。他们分别向高淳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
当年5月,区法援中心指派王婷、刘跃武两律师为李某婚前两女儿小云(化名)、小美(化名)提供援助;指派律师赵倩玉为赵某的儿子小刚(化名)提供援助。
经详细了解,法援律师得知了两家人矛盾的症结所在。
原来,小刚认为,在这起车祸中,李某的过错是造成赵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他有权追究小云、小美的责任。
小云、小美却认为,其父李某对此事故虽有责任,但原先的两家人现在已是一家人了,小刚的这一想法如果付诸行动,将令她们心寒。
同时,针对李某、赵某婚前相应房产和存款等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双方分歧也较大。
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援律师抽丝剥茧
为了厘清一系列法律关系,承办律师首先调查了医学死亡证明。调查得知,车祸后赵某先于李某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则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这就是“转继承”。
因此,本案中赵某死亡后,李某于财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权转移给小云、小美。也就是说,对赵某的遗产,小刚、小云、小美均享有继承权。
此外,由于李某承担车祸同等责任,赵某不承担责任,因此赵某的继承人之一小刚有权向李某的继承人小云、小美主张赔偿的权利。
承办律师将这些法律关系厘清后,耐心向小云、小美和小刚进行了讲解。
最终,双方决定分别起诉,小刚放弃要求小云、小美承担事故同等赔偿责任的权利。
此外,“在承办这这一案件中,被告的确定过程也是几经周折。”律师王婷告诉记者。
原来,律师调查得知,涉案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虽然是陈某,但在交管部门登记的车主却是南京旭日公司。旭日公司是个空壳公司,且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办公地点也是假的。
陈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实际上是控制在一名姓潘的男子手上,且车辆并未投保。陈某是在潘某雇佣下,在运输渣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潘某认为,旭日公司未和其联系相关投保事宜而导致脱保,应由旭日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多方收集的证据证明,潘某是车辆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其应当为车辆投保但未投保,故有过错。
于是,律师将陈某、旭日公司及潘某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三位法援律师义务工作8个月,圆满完成任务
“对逝者的赔偿费用中,比重最大的是死亡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比按照农村标准要高出近30万元。对两位老人,我们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法援律师介绍。
“但是,提出这一主张需要证据。”王婷说。
庭审中,车辆实际控制人潘某的代理人,认可了赵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却不同意死者李某以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原告方还需要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
李某今年67岁,住在高淳农村地区,无固定收入,平日在亲戚家一杂货店中帮忙。律师收集了李某的工作事实和相关收入证明材料提交法庭。同时,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向法庭提出了“同一案件两个受害人应按同一标准——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
最终,法庭支持了律师的主张,两位老人李某、赵某分别获得了37万余元和51万余元的赔偿。
从年5月至当年年底,3位法援律师义务工作8个月,付出大量心血,终于圆满完成这次法援任务。
本报通讯员孔爱国张*
本报记者许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