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法官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最让人为难的莫过于继承纠纷案件。血脉至亲为一砖一瓦、一分一毫争得面红耳赤,毫不相让,审理案件既要以法服人,又要调解出现裂痕的亲情,这往往要耗费很多心力。”
近日,依安县人民法院阳春法庭审理了一起继承案件,该案件由迟鹏达法官承办,案件受理后,迟鹏达认真翻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耐心细致的做好准备工作,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花、王某冰的父亲王某*于年因交通事故先于原告的爷爷奶奶死亡,原告的爷爷王某武于年死亡,原告的奶奶周某珍于年死亡。王某武在某村委会存有15万余元,在王某武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这笔存款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审理经过:
在庭前准备工作阶段迟鹏达发现该案件合法继承人不止原告二人,她们还有一姐妹王某磊,同时其爷爷还有一子王某宝,均属于死者王某武的合法继承人,应额外追加王某磊与王某宝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人,随即便联系被追加的原告王某宝与王某磊,但王某磊却一直联系不上,后经法庭联合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发现王某磊于年因重复户口已经销户。迟鹏达询问王某宝是否知道王某磊的具体情况,王某宝说王某磊一直与他们有联系,并且王某磊现在就在县里居住。得知这个消息后,迟鹏达立即让王某宝联系王某磊前来阳春法庭参加诉讼活动。不料却发生了意外,来的人并不是王某磊,而是王某雪,后得知王某雪也是原告的姐妹,也应是该案的合法继承人,经过法庭的询问,王某宝承认是自己让王某雪来顶替王某磊的,通过法庭的批评教育,王某宝承认了错误,并向法庭道歉。
由于王某雪没有在原告王某花所提供的户口复印件内,以及其他原告也没有向法庭透露过还有其他继承人,并且一直联系不上王某磊,法庭审理就此陷入僵局。次日,一通电话打进了阳春法庭,电话那边自称自己是王某磊,现改名叫李某洋,现在在东莞生活,因为原告王某花联系她,让她放弃该笔继承款,但王某磊并不同意,所以王某磊通过依安县人民法院联系到阳春法庭。但李某洋并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她是王某磊,由于疫情的原因DNA报告也取不出来,迟鹏达给了李某洋一周的时间,让她去调取以前的DNA鉴定结果,并告知如果超期将无法证明其身份。在庭审时,迟鹏达向原告发问是否认识李某洋时,四原告均说不知道,并认为该人无证据证明她是其父之女,没有权利分这笔钱,这笔钱应该由原告三姐妹分割。虽知道王某磊的存在,但因无法通知其本人,法庭审理终结该案。
迟鹏达认为,结合四原告在案件审理中的种种表现,以及王某宝的所作所为,本院有理由相信四原告均系有意隐瞒事实真相,隐瞒王某磊的存在,进而侵犯王某磊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定不被法律及道德允许,王某磊的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财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故判决该案件王某磊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交由被告村委会保管。
法官寄语:
这起案件由于当事人的隐瞒,导致了该案审理进展不顺利,也映射出在金钱面前,亲情友情显得如此脆弱。日后希望人民群众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好自己与亲人之间的感情,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不要因为一点利益就导致亲友之间反目成仇,这样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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