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没有血缘关系的遗产纠纷,八旬老翁的遗

作者/张印富律师

年,赵女士在其女儿张丁的陪同下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找到张印富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年8月21日,赵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二人是再婚家庭,张先生有三个女儿张甲、张乙、张丙,赵女士有一个女儿张丁,双方子女均已成年成家独立生活。近些年,随着张先生赵女士年龄增大,张先生几次患病住院,需要有人照料,赵女士的女儿张丁为了赡养母亲就经常居住的母亲家,照料二位老人的生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号房于年11月登记在张先生与赵女士名下,由二人按份共有,各享有50%的份额。年12月30日张先生去世。赵女士持有一份张先生的遗嘱,内容为“张先生,男,出生年9月27日,家住址XX里XX单元号,已婚。自己的房产分配如下:我的房产百分之50给我夫人赵女士,还有百分之50给三个女儿,大女儿张甲百分之15,二女儿张乙百分之15,三女儿张丁百分之20。房产属于夫人赵女士百年后分配。立遗人张先生年6月3日。”张先生的三个亲生女儿张甲、张乙、张丙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反对张丁继承自己父亲的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赵女士提供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遗嘱中的“三女儿张丁百分之20”如何理解?是张先生亲生三女儿张丙继承,还是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张丁继承?

张印富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经认真分析后认为:再婚家庭中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遗产继承,因无血缘关系发生纠纷的概率高且关系复杂,本案很具有典型性:其一,再婚家庭,继承人间无血缘关系,在利益面前往往争执激烈,协商成功的概率低;其二,赵女士只有一个女儿张丁,母女二人实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张先生三个亲生女儿为相对方,尤其是张丙未分得任何遗产,反对遗嘱最为强烈;其三,产生遗嘱的过程及遗嘱内容有一定的瑕疵,存在被合理怀疑之处;其四,父亲口中的“三女儿”通常应是指自己亲生三女儿张丙,但遗嘱中的“三女儿”与“张丁”三个字联在一起,一句遗言含“三女儿”和“张丁”二个主体,在表述上具有模糊性;其五,无血缘关系的张丁继承遗产份额高于有血缘关系的张甲、张乙,且亲生三女儿张丙没分得任何遗产,似乎与常理相悖,张丙不能接受应在情理之中。

鉴于上述情况,张印富律师建议赵女士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通过诉讼解决。基本思路是:赵女士为原告,列张先生的三个女儿张甲、张乙、张丙及自己的女儿张丁为被告,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围绕基本思路,重点抓好四点:1.张先生自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是张先生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2.张丁为赡养母亲减轻母亲生活负担,对张先生事实上进行了赡养照料,形成了事实上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3.张先生视张丁为亲生女儿,不是亲生女儿胜似亲生女儿,通过遗嘱的形式多留遗产份额给张丁在情理之中;4.张先生晚年疾病缠身,多次住院治疗,张丁尽心尽力护理照料,代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客观上尽了继子女的义务,法律应当支持有付出的人得到继承财产,遗嘱内容不违背法理人情。赵女士听完张印富律师的分析建议后,委托张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案涉房50%的份额为张先生的遗产,由赵女士继承百分之25的份额、由张甲继承百分之7.5的份额、由张乙继承百分之7.5的份额、由张丁继承百分之10的份额。全部支持了赵女士的诉求。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面对再婚家庭遗产继承的复杂关系,承办律师要用法律人的视角选择最佳方案,把看似平常的案件,取得不平常的诉讼结果,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另一方面,生老病死是人人逃避不了的自然规律,生前及早对身后事作出妥善安排,死后不留遗憾,既遂自己的心愿,也为子女免留隐患。对子女来说,生前尽孝,父母自会有知;遗嘱是否公平不在文字,而在父母心中有一杆秤,秤出子女的孝心,秤出立遗嘱人阅尽人生最后所做出的最终决断。莫言父母心太狠,不如生前尽孝心。子欲孝而亲不在,遗产相比值多少。如能避免诉累,免伤亲情,尊重被继承人遗愿,也算是对故人的一种孝心,应当得到提倡。

透过本案,以下几点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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