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被继承人的股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对被继承人的股票账户里的部分股票进行了处分,此时该如何分割该遗产?

来源

小*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

案号

()鲁02民终号

裁判要旨

继承人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操作被继承人的股票账户,对于变动的股票所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应以被继承人去世时市值进行分割;对于未作处分的股票,以直接分配股票数量为宜。

基本案情

鹿某与孙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于年5月23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孙某某于年12月13日去世。孙某某的父亲孙某于年10月5日去世,母亲郑香兰于年4月去世。孙某与郑香兰共生育四名子女,为孙某某、孙某1、孙某2、孙某3。龙某为孙某某之子。

经法院查明,年12月13日孙某某去世时,孙某某名下股票账户有寒锐钴业股、五粮液股、古井贡酒股、长荣股份股、利欧股份股;截止年4月19日,孙某某名下有京东方A股票参考市价为元,长荣股份参考市价元;截止年9月29日,孙某某名下有京东方A股股、德明股、长荣股份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某某名下股票账户的股票该如何分割。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孙某某去世时其股票账户有寒锐钴业股、五粮液股、古井贡酒股、长荣股份股、利欧股份股。鹿某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孙某某的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对于变动的股票所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鹿某对长荣股份未作处分,故长荣股份以直接分配股票数量为宜。长荣股份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2份额归鹿某,另外的1/2份额由鹿某、龙某、孙某各继承1/3,即1/6的份额,因孙某去世,其份额由孙某1、孙某2、孙某3、龙某各继承1/24,故鹿某分得长荣股份股[÷2+(÷2×1/3)],龙某分得股[(÷2×1/3)+(÷2×1/3×1/4)],孙某1、孙某2、孙某3各分得股(÷2×1/3×1/4)。孙某某去世时股票账户中的寒锐钴业股、五粮液股、古井贡酒股、利欧股份股被鹿某自行买卖,应由鹿某承担相应后果。上述股票在孙某某去世时市值共计为元,鹿某应补偿龙某.79元[(元÷2×1/3)+(元÷2×1/3×1/4)],补偿孙某1、孙某2、孙某3各.96元(元÷2×1/3×1/4),孙某某股票账户中的京东方A股股、德明股归鹿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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