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甥列入继承人范围公证遗嘱丧失优先效

随着年5月28日的《民法典》出台,原年实施的《继承法》将在年1月1日失效同时民法典生效实施,其中第六编专门规定“继承”。

“继承编”相对于原“继承法”有一些变化,现对继承编中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相关法律问题简单梳理一下,供参考。

一、关于继承人: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避免财产收归国家,更多流转于血亲家族中,《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原先代位继承仅及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按照法定继承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二、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由此,即使有公证遗嘱,但是如果立遗嘱人又立有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将按最后一份遗嘱执行,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三、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原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民法典》继承编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由此,民法典生效后法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是有效的,如果数份遗嘱存在抵触,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四、扩大遗产范围、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等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由此,有型的、无形的、固定的、移动的等等,只要是有价值的,都可作为遗产。

同时,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在第六编第四章中进行规定。

财产是经过辛苦努力艰苦奋斗积累的金钱、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等财富,往往是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家族传承的重要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人财产越来越多。不管财产形式如何,一旦权利人去世,必将涉及财产继承的问题。

关于民法典继承编中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后续进行介绍。

*劲夫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的诉讼,秉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用热忱的服务态度,力求为境内外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主要执业领域有:房产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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