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富借给刘某3万元
借款到期后,刘某拒不归还
王某富碍于情面一直未到法院起诉
后王某富和妻子相继病逝
王某富的儿女向法院起诉
要求刘某偿还债务
这笔借款法院会支持吗?
一起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年刘某因投资项目向债权人王某富借款元,借款期限为1年,每月利息元,刘某在借款后因投资项目失败,声称无力清偿债务,王某富碍于情面一直没有起诉,直到年王某富因身患重病无钱医治,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刘某向王某富支付了元,并写下欠款金额为20元的欠条一张。
年王某富及其妻子相继病逝,王某富的儿女王某等六人多次向刘某讨债,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年3月初原告王某等六人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理过程
法庭受理后依法向刘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刘某认为:死者王某富给他的钱是投资不是借贷,王某富死后“人死债消”,与其儿女等六人不存在借贷关系,据此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考虑到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争议较大,办案法官在庭审时引导双方充分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尽可能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打消其逃避债务的心理预期,让其积极面对自身的法律责任。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双方积怨较深、互不相让,办案法官适时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刘某在一年时间内偿还原告借款0元,剩余部分原告自动放弃,双方当天即签订了调解协议,该起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一方由于各种原因借钱给另一方是常事,双方也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死亡,生前存在的债权如何处理就成了争议点,不仅是在家人之间有争议,更关系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的问题。
“人死债消”这种说法在较多群众中较为流行且被认同。但是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人死并不代表债消,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事实上,不管是债务人死亡,还是债权人死亡,债务可能依然存在,债务人仍有可能需要清偿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对于债权来说,只要其不具有人身性质,不论其发生的依据为何,都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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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阴县人民法院
审核:钱月娟
责编:马小松
校对: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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