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继母能分得抚恤金抚恤金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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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在分配时不同于一般遗产的分配,甚至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所以继母能否获得一部分抚恤金就要视情况而定了。

01,抚恤金不是“遗产”,谈不上“继承”,应在近亲属或扶养人之间分配

按照法律规定,一人去世后,对于其留下的个人存款、房屋、汽车、生产资料等,均属于“遗产”的范围;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对遗产的继承依据法定继承顺序,即,没有特殊情况下,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父母按比例均分。

那抚恤金是否也能参考遗产的继承方式,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呢?

实际上是不可以的,原因就在于抚恤金根本就不在遗产范围之内,它是具有补偿性质的生活补助。

说得更通俗一些,但凡是遗产,除了需具备“合法性”和“个人%所有权”这俩要素之外,第三要素就是“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而抚恤金显然不是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而是死亡后才获得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也就不能像遗产那样去继承。

既然抚恤金不能继承,那应当由谁获得、使用、支配呢?或者能分配吗?

抚恤金到底在什么范围内进行分配,先要了解抚恤金的性质:

抚恤金是给谁的?是给死者的“近亲属”或抚养人的,其性质是“生活补助”,而且具有物质补偿、精神补偿的双重作用。

了解了抚恤金的性质,就能了解谁能支配抚恤金、谁有权分配抚恤金这一问题了:

一种情况是抚恤金有特定的给付对象,比如某人去世后,家里只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那么该笔抚恤金就由孩子获得,他是唯一的给付对象,任何人无权分配。

另一种情况是抚恤金没有特定的给付对象,比如退休人员去世后,无论有几个孩子,也无论其父母是否在世,抚恤金发放标准都是一样的,按照退休前养老金基数的N倍发放。对于没有特定给付对象的抚恤金,一般在“近亲属”或扶养对象之间均分,这里所说的“近亲属”指的一般是第一继承顺位中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倘若按照第二种情况,那么继母是有权分配抚恤金的,毕竟第一顺位中的“配偶”是不区分原配还是再婚的,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除非二人未在民*部门登记结婚。

02,具体事例:张老汉去世后,法院判决15.8万抚恤金在三个女儿和再婚妻子高某之间分配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和原则,我们举个现实中发生的真实案例:

退休职工张某和高某在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二婚;张某此前与前妻育有三个女儿。

婚后第二年,张老汉右肺患癌,年癌症又蔓延到左肺;张老汉自知时日不多了,于是在年,在证人的见证下立下了遗嘱,遗嘱规定一切财产及去世后补发的工资都归再婚妻子高某所有。

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张老汉反复住院治疗,期间三个女儿也出了部分医疗费,同时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妻子在照顾病症的张老汉。

年,张老汉离世,按照遗嘱,房子和存款都归高某一人所有了,三个女儿也对此表示认可。

但后来三个女儿还是将高某起诉到了法院,原因不在于争房子和存款,而是对高某一人独得15.8万余元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有异议,认为这两项不在遗产范围之内,不能按照医嘱中“全部归高某”的要求来分配。

开庭审理后,法院认可了三个女儿的观点,认为抚恤金确实不属于“遗产”,而是去世后给予近亲属和扶养人的生活补助,具有精神补偿和物质补偿的双重性。

同时,在分配范围和分配比例的认定上,法院认为三个女儿在张老汉治疗期间,均为其缴纳过医疗费用,虽然限于客观条件不能对张老人进行日常照顾,但确实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同时,张老汉患病期间,高某对其照顾有加,也应列为分配人之一。

鉴于此,结合4人对张老汉的照料程度,法院判决元抚恤金中,再婚妻子高某分得55%,即.2元;三个女儿各分得15%,即每人.6元。双方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03,写在最后:

性质上,抚恤金和遗产存在明显的区别,不存在继承的说法,而是应当在近亲属和扶养人之间分配;至于分配比例,结合以上实例可以看出,依据“出力大小”,分配比例不尽相同,除非是无任何扶养事实,否则一般都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抚恤金。

因此,如果该抚恤金不是指定给某个近亲属的,且继母对其丈夫尽到了照料义务,那么她就有权分配抚恤金;甚至在子女未尽任何扶养义务的前提下,继母可以独自支配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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