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夫妻共有房产,在一方去世后

人都有生老病死,尤其是当亲人去世的时候,这样的悲痛无论用什么都无法弥补。但是在悲痛之余,一个人的死亡也会引发很多问题。在法律上,死亡会导致遗产继承的问题。说起遗产继承,人们常常想到这样一幅画面:几个不孝孩子争抢老人遗产,尚留人间的老母亲无人照顾看管。

但是,你们可曾听过这样的案例,丈夫死亡后,妻子想把住的房子卖掉,结果遭到了丈夫其他亲属的反对。夫妻住的房子肯定是共有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那么,在丈夫死亡后,这个房子该归谁呢?

在哈尔滨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王某因一次偶尔的结识,和外地的李某相恋,他们情到浓时,自然而然结合。夫妻两口虽然贫穷,但是恩爱非常,还有个儿子。然而,这个幸福的家庭却被一个噩耗击碎了未来。王某参加单位体检,结果居然被查出了癌症,命不久矣。得知这件事后,整个家庭笼罩在一片黑暗中。

王某希望在最后尽一点孝心,他还写了一份遗嘱,遗嘱表示,要将现在住的房子分一半给母亲。妻子李某虽然嘴上不说,然而心里隐隐有些担心。因为他们俩这房子有来头。

当初买房的时候,因为太穷了,王某作为一个大男人,肯定想着多付点儿首款,于是曾问老母亲借了二十万。老母亲只有之前拆迁的时候存的20万养老钱,钱还可以再赚,儿子的幸福要紧紧抓住。于是老母亲就把拆迁费给王某买房子了。

但是这房子其实直到现在都没还清贷款,如果王某去世,还贷款的事儿就全都落到还拖着一个儿子的李某身上。王某的母亲已经退休,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无法还贷款,而且自己也不可能好意思让婆婆还贷款,毕竟婆婆之前都已经掏了20万了。

就在李某的悲痛与忧虑中,王某与世长辞。果然,李某的担忧是对的。这之后,生活的全部重担都落在她的头上。李某痛定思痛,决定把自己住了十多年的房子卖掉。这件事,却遭到了小姑子的反对……

婆婆担心把房子卖掉自己没地方住,于是和李某商议,卖掉房产的钱需要分出当初的20万给她。这个要求很合理,李某也答应了,可是等到他们要去卖房子的时候,小姑子却拦住了他们,表示这房产证上,要先加上她的名字。

这个要求提的真是让人摸不着头脑,遗嘱上明明说得很清楚,这个房子婆婆和媳妇一人分一半,那跟小姑子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小姑子怕自己母亲(也就是李某的婆婆)在这件事儿上受委屈。小姑子的心情也可以理解,然而她这一通操作让李某的心有点凉。

最后他们一家子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和调解,小姑子不同意他们写协议来解决这20万的问题,一定要求要在房产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这一来二去,时间也过得很快,人都是要生活、吃饭的,李某还带着个孩子,很快就花光了钱,没办法还房子贷款了。于是,之后房子被法院拍卖,拍卖所得的钱由李某和婆婆协商解决。

这个事情其实还是很让人惋惜的,本来婆婆和媳妇私底下把房子卖掉就可以解决,结果最后被强制拍卖,所得的价款将会大打折扣。当然,从情感的角度来说,几人的亲情也在这样漫长的等待中被消磨殆尽。

因为王某在去世前,曾经写过遗嘱,明确表示过房产归属,所以此案件也不算复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直接按照遗嘱来处理就可以。

问题就在于,现实中其实有很多时候,人根本是来不及或者不愿立遗嘱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启用法定继承。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王某当初没写遗嘱,李某可以直接卖房子吗?其实也不可以,因为李某不完全拥有这栋房子。首先,因为两人是夫妻,这栋房子会先分出一半产权给李某,然后剩下的产权再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简单用数字均分,不考虑其他情况来说明的话,李某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分得5/6的产权,这其中包括她保管的未成年儿子的那1/6。而剩下的属于婆婆的一份。至于小姑子,也就是死者的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除非李某、婆婆、李某和王某的儿子同时放弃继承权,小姑子才有继承财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通过协商的方式让婆婆同意的话,就可以处置这个房子。卖房子后,对婆婆给予相应的补偿就可以了。

虽然《民法典》在关于家庭篇上做出了很详细的规定,不过人们更希望通过私下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将这件事情摆到台面上。毕竟,中国自古有一句古话“家丑不可外扬”,民事纠纷很多都是依靠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和解来平复的。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dk/5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