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序继承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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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时,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基本案情

老章与董某原系夫妻,双方于年离婚。章媛系老章的女儿,老章与董某离婚后,章媛随母亲董某共同生活。老章父母婚后共生育长子章新、二子老章、长女章梦。老章的父母均先于老章过世。老章于年11月3日过世。老章生前被认定为精神分裂症,并最终被确诊其为精神残疾病人,生前居委会为老章确定章新为其监护人。老章自年至其去世前,因多次进行住院治疗支出大量医疗费用,并且相关手续及费用的支付,包括其去世后的殡葬事宜均由章新和章梦办理。老章名下有一套位于上海市B区的某房屋,为其个人所有财产。现章新与章梦共同起诉章媛,要求继承老章名下的该套房产,房屋价值约人民币万元。

案件经过

原告章新与原告章梦认为两人对被继承人老章尽到了全部的扶养义务,被告章媛虽有赡养能力和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并未尽到赡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两原告认为该条规定是对未尽到扶养义务的继承人的惩戒,章媛在老章生前对其不闻不问,更不谈在重病时期对老章进行照顾,构成遗弃,应当依法丧失继承权。而两原告对老章的生活及身体健康进行了细致的照顾,并且在住院期间垫付了大额的医疗费用,被继承人老章的全部遗产应由两原告继承,被告章媛不应分得被继承人遗产。

被告章媛称在年父母离婚后就不跟父亲老章一起生活了,但在大学前每周看会去看望老章一次,后来大学住校和出国期间因为比较忙碌就联系比较少了,出国回来后有尝试跟老章联系,但是因为电话长期打不通,所以没有什么见面的机会。但作为老章的女儿,系其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其全部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老章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即本案所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一般情况下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但被告章媛在其父母离婚后长达二十几年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兄弟姐妹的两原告照顾老章,法律对这种和谐友善的价值观应予弘扬和尊重。两原告虽非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酌情分得遗产,判决章新与章梦每人各继承案涉房屋的30%的产权份额;章媛继承案涉房屋40%的产权份额。

章新与章梦认为一审判决分配比例与各当事人应尽义务和责任比例不符,显失公平,提起上诉,要求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对章媛应当不分,由章新与章梦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二审中两原告补充提供了住院费明细等票据,证明老章无经济来源,全部支出全都是由两原告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章新、章梦对被继承人长期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及章媛未尽扶养义务的情况,酌情分配涉案房屋由章媛继承40%的遗产份额,章新、章梦各继承30%的遗产份额较为合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一般来说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的情况下,才能够继承。如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的遗嘱中明确约定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出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抚养义务的基础上,法院也是考虑到公平原则,酌情判决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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