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嘱继承这个判决说清楚了

法律知识要点:遗嘱继承在实务中也叫指定继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遗嘱继承是由遗嘱的设立和被继承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共同组成,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上述法律条文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的是遗嘱继承和遗赠,该法律条文的文义虽然简单,但是要想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遗赠的区别入手。一、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确定全部或部分财产指定由某一个或几个继承人继承以及确定继承的份额。2、继承人的顺序不同,在法定继承中,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先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在遗嘱继承中,各继承人没有顺序的限制,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3、遗产份额的确定方式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原则上各继承人均等,并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完全由被继承人生产指定。二、关于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最为主要的一点就是,遗嘱继承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几人,而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在实务中,产生遗嘱继承纠纷,大多是因为各继承人之间对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争议,遗嘱有法定的形式,如果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可能无效,最后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案情简介原告陈甲诉称:被继承人陈某某和妻子徐某某系原配夫妻,生育原、被告两个子女,徐某某于年1月31日报死亡。年9月陈某某取得某地的房屋一套。年8月20日,陈某某立下自书遗嘱,表示其遗产包括某地的房屋一套、存款、债券、现金、家具、电器和书籍等由陈甲继承。年3月24日,陈某某报死亡。现原告要求根据陈某某的遗嘱继承某地的房屋。被告陈乙答辩称:被告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被告因工作原因不能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但会经常探望被继承人,同时也得到过被继承人的谅解,在此期间与被继承人关系良好,被继承人不可能通过遗嘱剥夺被告的继承权。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某某和妻子徐某某系原配夫妻,生育原、被告两个子女,徐某某于年1月31日报死亡。年9月,陈某某取得某地的房屋一套。年8月20日,陈某某立下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陈某某生育有女儿陈甲和儿子陈乙,陈乙在美国大学任教,收入颇丰,生活富裕,拥有花园洋房及汽车,但对陈某某极为刻薄,故取消陈乙的遗产继承权;包括位于某地的房屋、银行存款、债券、现金、家具、电器和书籍等,均由女儿陈甲一人继承;陈某某日常生活及生病期间均由女儿照顾,儿子从不问讯,女儿尽到作子女职责,理应继承陈某某全部遗产。判决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和妻子徐某某生育原、被告两个子女,陈某某在徐某某死亡后,于年9月取得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并立下自书遗嘱,表示其遗产包括位于某地的房屋等全部由陈甲一人继承。该遗嘱系陈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某对系争房屋的处理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根据该遗嘱继承陈某某名下的系争房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裁判结果综上,法院判决:位于某地的房屋归原告陈甲所有。律师点评该案中,陈某某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指定遗产包括某地的房屋、存款、债券、现金、家具、电器和书籍等由陈甲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与妻子徐某某生育原告陈甲和被告陈乙,所以,原告陈甲和被告陈乙均是法定继承人,被告陈乙虽然不认可遗嘱的效力,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判决位于某地的房屋归原告陈甲所有。好了,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内容,如果读者朋友在阅读的过程中,有任何的问题,可以直接给笔者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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