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育有两女一子,生前独自居住在某小区的自有住房,后该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王某同意拆迁安置并要求产权调换。实施拆迁前,王某突发疾病去世,其儿子与拆迁部门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取得安置房后将房屋登记至个人名下。两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市场价值分割该安置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是基于王某个人房产的拆迁安置利益转化而来,儿子与拆迁安置部门重新签订拆迁协议并进行产权登记应属于代表全体继承人的利益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安置房属于王某的遗产,其他子女要求分割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本案根据司法鉴定的房屋价值以及各子女对王某赡养付出情况,判决儿子给付长女、次女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尽管安置房系被继承人去世后取得,但其已经同意拆迁安置,应当视为被继承人取得了安置房的购买权,并对安置房享有物权期待利益,而该利益具有市场经济价值,具有可继承性。另外,因拆迁部门同意由被继承人的儿子与其签订拆迁协议后进行产权登记,这是继续履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同时,儿子申请产权登记的行为并非代表其个人利益,应当视为代表全体继承人的利益取得物权。由此,安置房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法官提示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对拆迁安置利益具有可期待利益的,最后取得的安置房应属于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拆迁的,那么原房屋拆迁转化的安置房是否属于遗产?
例如:AB共有一套房屋,A死亡后,该房屋拆迁,B以及AB的子女取得二套安置房,其他继承人能否要求继承安置房的利益?
笔者认为:房屋原权利人在拆迁前已经死亡,无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A的遗产应为房屋拆迁时补偿相应份额的货币,而非该房屋拆迁后以补偿货币所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更谈不上安置房增值的利益。
文字:程登健
原标题:《被继承人死亡后,拆迁安置利益转化的房屋是否属于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