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民法典施行,外甥外甥女能继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继承人李某于年10月7日去世,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该案应适用《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李某生前未立遗嘱,李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某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先于李某去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李某于年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李某去世,故本案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即李某遗产应由李女二、李二、李三继承,庭审中李二表示,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李女二,其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照准。

法院判决房产及存款李女二享有3/5的份额、李三享有2/5的份额。

法官说法

按照《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代位继承只适用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未规定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但《民法典》实施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本案应适用《继承法》,故本案中,王一、王二、王三依据《继承法》,无代位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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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及溯及力:

民法典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法谚曰:“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法不溯及既往是大部分国家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一般情况下新法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有拘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没有拘束力,也就是没有溯及力。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后为时间节点,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

继承法

民法典

第一顺位

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为继承相关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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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适用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被代位人无论是否全部死亡,原则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结束语

《民法典》将侄甥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之中,充分体现了继承制度的立法宗旨,使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幅降低,有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的传承。而作为继承人,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切不可因为遗产的继承,伤害了家人之间的感情。

原标题:《普法课堂

《民法典》施行,外甥、外甥女能继承舅舅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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