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方面的条件?一般来说,需要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四个要件。下面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以一个房产继承纠纷的二审上诉案例为大家分析有关规定。
吕某花系吕某某的姑姑,宋某某的养母,宋某华系吕某某的姑父,宋某某的养父。宋某华于年6月9日因病死亡,吕某花于年9月30日因病死亡。吕某花生前于年6月28日留有遗嘱,指定A房产、B房产两套房产的四分之三由吕某某继承。吕某某、宋某某双方于年11月21日签订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约定:A房产由吕某某继承,由宋某某夫妻配合办理更名过户到吕某某名下。位于B房产由宋某某继承并自行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到吕某某名下后,双方到律师事务所将遗嘱撤销,以后不再有争议。年1月13日宋某某作为申请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被继承人宋某华、吕某花夫妻上述遗产A房产由他们的长女宋某某继承。”年3月3日宋某某依据公证书办理法定继承登记。年4月23日,公证处将公证书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两套房屋均为吕某花、宋某华婚后共同财产,宋某华于年6月9日死亡时并未发现其留有遗嘱,其 顺序继承人吕某花、宋某某均未放弃对宋某华遗产的继承,故该两套房屋吕某花拥有其中3/4的财产份额,宋某某拥有其中1/4的财产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案中,宋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吕某花于年6月28日在吉林文盾律师事务所见证下所作遗嘱存在受胁迫、欺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之情形,故吕某花于年6月28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双方的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于年3月7日解除,宋某某进行法定继承依据的公证书已被依法撤销,A房产虽已过户至宋某某名下,但仍为被继承人吕某花的遗产。在存在合法有效遗嘱,房产继承分配协议已解除的情形下,吕某某关于A房产、B房产两套房产的四分之三由吕某某继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所涉遗嘱的效力。成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关于宋某某上诉以本案遗嘱是见证遗嘱,法院传唤见证人到某某,但未到庭,因此无法证明该见证遗嘱的真实性为由主张不能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一节,首先,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出庭并非认定遗嘱的生效要件;其次,遗嘱代书人芦胜明已经出庭接受了质询,而遗嘱见证人之一赵钧和虽某某到庭,但在庭外接受了一审法院的询问,并说明了其不能到庭的理由,结合芦胜明的证人证言以及赵钧和接受法院询问反映的内容,可以认定该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宋某某并未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该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吕某花于年6月28日所作的遗嘱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关于宋某某上诉主张依据其与吕某某之间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宋某某与吕某某之间虽然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但双方均向一审法院表示不再履行该协议,故本案的遗产状态又恢复至遗产分配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关于宋某某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无权解除宋某某与吕某某所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一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一审法院并非依职权主动解除该协议,而是在案件审理中,宋某某和吕某某均向一审法院表示了不再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宋某某与吕某某之间的该协议是因双方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同意将该协议进行了解除,一审法院只是对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进行了认定,故一审法院并未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认为:成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