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李四膝下无子,收养了一孩子取名张小山(均为化名)。张小山生前与其妻郑小丽(化名)一年前结婚,尚未生育孩子。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婚后买了一套房子共同居住,其尚有银行存款元,其生前单位住房公积金元。后在处理张小山后事中张三、李四与儿媳郑小丽发生争执,后来演变为遗产之争。父母的意见是自己的儿子没有了,而儿媳还可以再嫁人,加上二人年迈也需要储备一定的养老金,因此应该儿子的死亡赔偿款应当给他们二老,其他均分。而儿媳则认为,张小山是自己的老公,所以死亡赔偿金应由她一人继承,况且张三、李四不是老公的生身父母,也无权继承。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对簿公堂。诉讼过程中,郑小丽因病逝世。
那么,配偶和父母谁是 顺序继承人呢?遗产到底应该如何分配呢?
刚哥说法
1、配偶和父母都是 顺序继承人,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张三、李四虽然是养父母,但其与张小山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张三、李四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且与儿媳一道作为 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依据《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有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遗嘱等优先,不适用法定继承。就是说,如果张小山生前立有有效遗嘱或者其他遗赠的,遵照其生前的意思办理,该部分所涉财产不发生法定继承。对于遗嘱等未涉及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法定继承情况下,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如果张小山没有遗嘱等情形,则适用法定继承。具体处理办法是:房子、存款、公积金等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郑小丽先分一半,剩余部分再由郑小丽与张三、李四平均分配,即各分1/3。依据《民法典》 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走进民法典#
结语
现实生活中,儿子(老公)在的时候还是一家人,一旦这个纽带断裂,父母就和儿媳水火不相容,甚至变为仇人。此种情形确实令人痛心,都是失去了最亲的人,何必自相残杀呢?确实有争议,大家可以坐下来谈,实在不行,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当然,任何一方也可以放弃或者部分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多些情分,少点冷漠。钱是重要的,但绝不是所有的念想!
对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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