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离婚、再婚已是平常,而随离婚率的升高,因继子女关系衍生的财产矛盾日益增多。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在生母(父)与继父(母)离婚后,是否还享有继承权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简介
老李这一生一共有3段婚姻, 段婚姻跟妻子生了一个女儿,叫李小舟(化名),离婚后女儿跟着她妈妈生活;第二段婚姻的妻子,带了一个孩子,叫陈小东(化名),离婚后陈小东跟着妈妈生活,老李也不用支付抚养费;第三段婚姻,跟妻子生了一个女儿,叫李小糕(化名)。之后老李去世,留下了他名下的一套房子。关于怎么这套房子怎么继承的问题,发生了纠纷。
李小舟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定继承,所有继承人平分这套房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产权由李小舟、第三任妻子、李小糕和陈小东按份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判;二、房屋产权由李小舟、第三任妻子、李小糕按份共有,其中,李小舟享有30%产权份额,第三任妻子享有40%产权份额,李小糕享有30%产权份额。
争议焦点
继父与生母离婚,对于继父的遗产,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原登记在被继承人老李个人名下,老李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小舟作为老李与 任妻子所生女儿,被告第三任妻子作为老李的配偶,被告李小糕作为老李与第三任妻子的婚生女儿,依法均应作为老李的 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产权。同时,鉴于第三任妻子长期与老李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综合本案情况,系争房屋产权由李小舟、第三任妻子、李小糕按份共有,其中,李小舟享有30%产权份额,妻子3享有40%产权份额,李小糕享有30%产权份额。
关于被告陈小东是否符合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问题。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确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本案中,陈小东两岁时,因生母(老李第二任妻子)与被继承人老李结婚,确实与老李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后第二任妻子与老李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时值九岁的陈小东由陈某某继续抚养,老李不再承担抚养费用。陈小东成年后主要在国外生活,也未对老李尽过赡养义务。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老李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的抚养事实的终止,老李与陈小东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陈小东对被继承人老李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