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有一位伯父,老伴早年去世,独生女儿远嫁他乡。伯父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便与张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他的生养死葬由侄子负责,作为回报,他名下的三家房屋归张某所有。后来,伯父病重,医院积极治疗。不久,伯父去世,张某在操办后事时,伯父的女儿赶回家,拿出来一份其父亲去世前立下的遗嘱,遗嘱上写明遗产归女儿所有。那么先前的遗赠抚养协议与后来的遗嘱,哪个才有法律效力?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由此可见,张某伯父的遗嘱中关于房屋归其女儿所有的部分是无效的,按照张某与其伯父遗赠协议的约定,房屋应归张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