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代理阶段:一审()海民初字第号代理方:原告(蒋某、胡×1)案件结果:胜诉,原告全部继承遗产房屋。代理律师:张云鹏律师案情介绍:原告蒋×、胡×1诉称,蒋×与被继承人胡x系夫妻关系,胡×1系二人之子,胡×2系胡x与前妻所生子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xx号xx楼xxx号房屋系胡x生前所有的财产,胡x于年x月x日去世。此后二原告与胡×2因继承上述房屋发生纠纷,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xx号xx楼xxx号房屋归二原告承租和使用。2、诉讼费由胡×2承担。判决结果:现蒋×、胡×1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号房屋的使用权,理由正当,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x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x号x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由蒋×、胡×1居住使用。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为法定 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本案中为进一步证实自书遗嘱效力,律师办理过程中提出让自书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供了遗嘱医院病例,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效力,按照遗嘱判决原告继承遗产。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硕恒房产律师提示:遗嘱有多种形式,我国法律对于遗嘱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常见的遗嘱形式,遗嘱生效不仅满足形式要件,还需要遗嘱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因此在处理遗产订立遗嘱时,建议向公证处或专业房产律师进行咨询,避免订立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另外,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见证人在诉讼中应出庭对遗嘱订立事实进行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