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妻子共育有3名子女,夫妻二人于年相继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屋,他们的3个子女就这套房屋的继承起了争执,闹上了法院,这一切还要从陈先生写的遗嘱说起。
在陈先生病重前写了一份遗嘱,属于自书遗嘱,里面载明他与妻子共有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全部交给二儿子。原来,陈先生在妻子去世后,便开始生病,其他两名子女纷纷逃避责任,只有二儿子任劳任怨一直照顾他,所以他下定决心自己的遗产要留给二儿子,就这样陈先生的这份自书遗嘱诞生了。但是在陈先生去世后,看到这份遗嘱的其他两位子女坐不住了,找到了二儿子,称该遗嘱并非陈先生自己所写,并把自书遗嘱的原件拿走不肯交出。
还好二儿子早有准备,将自书遗嘱复印备用,之后他就这份遗嘱将陈先生的其他两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比对,复印遗嘱与二儿子提供的陈先生生前样本字迹相符,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份自书遗嘱的内容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有效要件,故有效。同时,法院认为,陈先生妻子占有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她的部分三子女应当等额继承。
,法院依照这份遗嘱作出判决,二儿子继承六分四的产权份额,其他两个子女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由此可见,复印的自书遗嘱在满足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