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是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中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对方接受即可成立。
二、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1.公正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定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姓名的可捺手印代替签名。4.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录音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继承人、与继承人受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遗嘱的效力: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如有公证遗嘱,以 所立的公证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 所立遗嘱的意识表示为准。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或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依据《继承法》第十七、十九、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无效。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