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捐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表明接受时才发生法律效果。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赠人生前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和负有债务的,则以遗产对税款、债务清偿后的余额作为遗赠的执行范围。遗赠标的物为特定物时,遗嘱执行人则交付该特定物,该特定物灭失,则移赠效力归于消灭。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的合法财产。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再作为遗产的权利主体。

遗产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合法收入;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

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财产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但承包所得收益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列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家庭共同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针对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应收归国有。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该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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