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遗产的时限。
财产继承没有时限。但遗产继承纠纷诉讼具有时限限制,可以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然而,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规定了受赠者的继承期间的规定。 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在得知受遗赠后六十天内,应当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接受遗赠,其继承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受遗赠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的继承权受到侵犯而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则失去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什么是遗产分配原则。
1.按相同顺序继承财产的继承权通常应当平等。在法定继承中,分配遗产时,同样次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该法令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能不平等。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形”主要是:
(1)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继承者只有同时具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对遗产进行分配,并且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后才予以照顾。
(2)在对被继承人履行其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分得多分,而非强制性。
(3)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上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子女具有扶养能力及条件;
②贫乏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可经协商或不平均分配。
根据规定,女性不论是否已出嫁,均属 顺序继承人,应与其兄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所谓出嫁女儿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只不过是农村的习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然女儿出嫁后不主张继承权也是可以的,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这并不意味着她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