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为避免百年之后因财产继承引发家庭矛盾,生前立下遗嘱做好财产处分。但是,如果老人留下多份前后自相矛盾的遗嘱,到底哪份算数?
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多份遗嘱引发的案件。我们来看看,法院究竟是怎么判的。
起因
遗嘱共有三份
到底哪份算数?
据悉,李爷爷和妻子育有6个子女,包括长子老李和五个女儿。李爷爷的妻子和长子老李先后去世,老李名下的房屋经老李的法定继承人协商,登记为老李的独子小李占99%份额,李爷爷占1%份额。
事情就是由李爷爷这1%份额的遗嘱所引发的。
份遗嘱。年10月,李爷爷因癌症住院,他在住院期间,手写一份《遗嘱》,载明在去世后将名下1%的份额由五个女儿继承,遗嘱明确表明本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
第二份遗嘱。年1月,李爷爷又手写一份《遗嘱》,载明自愿放弃长子老李的遗产继承权,百年之后所有财产由小李一人继承。
第三份遗嘱。年5月,李爷爷又在一份打印的《遗嘱》中签名,内容为“登记在本人名下案涉房产1%产权属本人财产,由我的五个女儿继承”。
当月,李爷爷因癌症去世。
年7月,小李向五位姑姑邮寄《接受遗赠声明》,表明接受李爷爷于年1月份的遗赠,要求五位姑姑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五位姑姑均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产1%产权归属于他。
判决 一份无效支持原告诉求
案件审理期间,五位姑姑确认,年1月李爷爷手写遗嘱系在小李看护李爷爷期间书写,那段时间李爷爷神志清醒。后来5月份的遗嘱是打印的,是因为李爷爷已经写不了那么多字了。五位姑姑同时也确认,各自生活均有保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分别适用继承法及民法典审查。
其中,年10月的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且结合病历记载的李爷爷的身体情况,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他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年1月的自书《遗嘱》,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求,且结合庭审中双方对李爷爷辨别沟通能力的陈述,亦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他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年5月的打印《遗嘱》,因欠缺两个以上见证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故该份《遗嘱》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互相抵触的,以 的《遗嘱》为准。李爷爷的前两份《遗嘱》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有效, 一份有效《遗嘱》为年1月李爷爷手写的所有财产由小李一人继承的《遗嘱》,该《遗嘱》为遗赠性质,小李已依法在法定期间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思明法院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呼吁用心维护亲情莫让老人寒心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遗嘱的规制也进一步完善,切实尊重和保护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出现了某些继承人在自己照顾老人期间推动老人立下遗嘱的情形,以至于老人常常为免争端,立下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
法官说,本案中,年10月的遗嘱及年1月的遗嘱均为李爷爷的自书遗嘱,其中年10月的遗嘱系将其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即其五个女儿继承,系遗嘱继承性质;年1月的遗嘱系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即其孙子小李,系遗赠性质。而民法典第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李爷爷于年5月去世,小李于7月向五位姑姑邮寄《接受遗赠声明》,表明接受李老爷子的遗赠,该遗赠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亲情应该用心去经营和维护,应常怀感恩之心,建立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莫因争夺财产让老人感到寒心。
律师说法
“3问”遗产继承
1问:如何订立有效遗嘱?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要订立有效遗嘱,可以遵循以下五个步骤:
步:厘清遗产范围,明确遗嘱发生作用的领域。遗嘱人应当对身后的遗产交代清楚,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量。
第二步: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第三步:列明各继承人份额,明确遗嘱的执行方法。
第四步: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设定继承人继承的前提条件。如生父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女儿,同时要求女儿为继母养老送终等。
第五步:再指定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如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声明他的遗产由小儿子继承,若小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就由其兄继承,则其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2问:继承遗产,债务谁还?
陈奇斌:继承遗产需要先偿债。根据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办理继承后发现如有欠款尚未偿还,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3问: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
陈奇斌:遗产管理人,根据继承方式不同采取不同方法确定:
1.法定继承时,由继承人及时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嘱继承时,如有遗嘱且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
确定遗产管理人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权利人自主协商确定遗产管理人,后者是利害关系人对确定遗产管理人有争议时,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定分止争。此处利害关系人,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含债权人、被遗赠人等)。
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思法/文杨希/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