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明明是血脉相连的兄弟姐妹,却对簿公堂;
明明是朝夕相处的祖孙,却感受不到亲情的温度;
明明是和和气气的叔侄,却因一份“遗嘱”不再来往。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遗嘱”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兄妹对簿公堂:多份遗嘱,哪份作准?
王家兄弟姐妹四人都已四五十岁出头,却对簿公堂。原来,他们父母去世后遗留了一套不足30平米的房屋。
法庭上,王一拿出一份遗嘱,说:“这是爸爸写的遗嘱,说好了这套房子留给我,白纸黑字,这房子应该是我的。”
王二说:“爸爸怎么会写遗嘱给王一。”
王三表示:“我这也有份爸爸的遗嘱,说不给王一了。”
王四也说:“王一撒谎,他都没有好好赡养爸妈。”
经审理查明,该案中遗留的房屋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该房屋系两位过世老夫妻婚姻关系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母在王父之前离世,但未留有遗嘱。王一提交的遗嘱上写明:父亲去世后,系争房屋由王一继承。王父的遗嘱一并处分了王母的那部分财产,系无权处分。因此,属于王母所有的房屋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审理中,王家四兄妹均表示两份遗嘱确为王父书写。王三出示的遗嘱写于王一所持有的遗嘱之后,王父撤销前份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采纳。由于,两位被继承人(老王夫妻二人)均未对遗产作出明确处理,故该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权在生前对其个人合法财产作出死后安排。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若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应以 的遗嘱为准。
案例二
祖孙相对无言: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张爷爷和小张是一对祖孙。张爷爷称老伴张奶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但银行卡中还有些存款可以继承,如今自己年纪大了需要钱。小张表示张奶奶生前说过存款都是留给自己的,有口头遗嘱。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张奶奶到底是否留有遗嘱?
经审理查明,张奶奶生前没有留下书面遗嘱,而小张坚称张奶奶留有口头遗嘱,但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小张的主张不予支持。张奶奶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订立口头遗嘱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就一般的理解,遗嘱人遇到了危急情况,且该危急情况应当会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
同时,要注意口头遗嘱与一般的日常聊天的区别。口头遗嘱作为应急措施,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条件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应当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案例三
叔侄冷战:代书遗嘱怎么看?
李奶奶和李爷爷,一生未养育子女。李奶奶过世后,她的侄子小明与李爷爷,就李奶奶的遗产问题对簿公堂。小明称李奶奶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均遗赠给小明。李爷爷则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
该案的焦点就是这份遗嘱是否成立?
经审理查明,该份遗嘱由两位律师在场见证并代为书写,落款处留有被继承人李奶奶的签名、两位律师签名及日期。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内容为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真实有效,故被继承人李奶奶的遗产应由小明继承。
为避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误解,法律规定,订立代书遗嘱时应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代书人,以此来维护遗嘱人利益。在涉及代书遗嘱的案件中,代书人、见证人也是兼具证人的身份,即要证明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自愿的,不存在被胁迫、被欺诈的情况。
链接《民法典》
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将实施。《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共4章45条,包括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以及遗产的处理五部分。
其中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效力、必留份制度,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了社会生活的新发展,扩大了遗嘱人的可选择范围;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说起“遗嘱”,总会带着一份沉重
有人说,它是逝者 的情感表白
有人说,它是为家族传承尽到的 义务
我更相信,它是留给后人 的爱
法院的工作
就是尊重逝者的真实意思
依法确认
END
文:傅静
图:部分源于网络
编辑:施迪、李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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