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获得的征地补偿款,
分配时孩子还在娘胎。
孩子出生后,
父母要求胎儿也应该分得一份,
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近日,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年,韩女士所在村民小组参与土地征拆,并于当年7月份正式形成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决议,决定按年6月28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进行 次分配。
在决议规定的截止时间,韩女士正处于待产阶段,当时她就提出腹中胎儿也应参与分配的要求,但未获得村民小组同意。
年10月14日,韩女士的孩子出生,并随父母落户于该村民小组。年6月, 次土地征收补偿款正式发放,此时韩女士的孩子已2岁,对此,她认为自己的孩子通过出生和落户,已取得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理应参与组上的分配,并多次找村小组要求解决自己的诉求。
但村民小组称,韩女士的孩子是在征地补充安置方案确定后出生,在方案确定时,孩子尚属胎儿,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协商未果后,韩女士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表决,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村民会议的表决结果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限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12万元。
胎儿为何能参与集体经济补偿款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
本案中,被告村小组决议“按年6月28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进行分配,原告于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在6月28日尚系胎儿,鉴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份额。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
●审结起惩处人!电信网络诈骗都有这些特点!
●益阳一男子出轨后离婚,法院判赔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
●田立文院长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用新精神武装头脑,推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开发商未披露采光遮挡等不利因素,业主索赔20万!法院这样判
●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哪些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刑事法官告诉你
●业主逾期还贷,开发商要求收回房产……法院怎么判?
●闪婚两个月后丈夫病逝,生前23万元欠款妻子该承担吗?法官这样说……
●为规避“限购令”卖房,他们去法院炮制了四起“假官司”,结果……“有点刑”!
●长沙42名业主首付万买房,交房时却被告知买了个“假房”?真相竟是……
●岳父母去世留下三栋房屋,丧偶女婿能否成为 顺序继承人?判了
●创业不成将网络公司转型洗钱,将赃款用于直播间刷礼物……公司上下竟无一人反对?
●妻子离家17年对孩子不闻不问,丈夫要求离婚经济补偿,判了!
●恰法院青年
曹满贵:处处留心皆学问 人情练达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