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世,保姆把儿女告上法庭,法院为什么

 导读:大众印象中,父亲离世,孩子继承房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什么法院竟把父亲离世房子却判给了保姆阿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梳理:

董先生的女儿因董先生与老伴离婚产生隔阂,一气之下和他将近八年没有来往。由于董先生身体不好,所以请了一位保姆照顾自己,多年来,这位保姆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他,董先生对保姆满怀感激,就把自己名下价值约万元的房子赠与保姆,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董先生的女儿得知后,屡次对父亲的赠与行为表示不满,所以董先生通过电视台、书面遗嘱等形式,多次确认并解释原因。

董先生去世后,女儿多次驱赶保姆,保姆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主张待房产可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董先生的女儿和母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基于女儿与其多年不来往,其系由保姆多年照顾等因素,与保姆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通过电视台、书写书面遗嘱等多种方式,多次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保姆并解释作出该决定的原因,证据已可形成完整证据链,体现董先生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董先生女儿认为董先生意思表示不真实故而无效的抗辩意见与事实相悖。

房屋系董先生单独所有,其对房屋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利,董先生与保姆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综合考虑在董先生病情后期,董先生的女儿参与照料、陪同看病及身后处理丧葬等事宜,有据可查的相关花费在10余万元,酌情确定保姆补偿董先生的女儿15万元;为保障董先生的母亲养老,由保姆补偿董先生的母亲10万元;房产归保姆所有。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件涉及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相关法律拓展:

年左右,我国将进入老龄社会,如何保证“老有所养”是全社会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fs/2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