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国庆,普天同庆!国庆纪念日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种特征,是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并且变得尤为重要。它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标志,反映这个国家的国体和*体。
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样跟全国人民息息相关,它被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 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
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
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
发生了新变化
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
情形也越来越复杂
民法典继承编对现行继承法
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别是针对民众关心的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等问题给予回应
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民法典继承编的新规定
变化一: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第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避免因出现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导致遗产收归国有,加大了对私产的保护。
变化二: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有效遗嘱
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打印遗嘱需遗嘱人与见证人每页签字并标明年、月、日,而录像遗嘱需在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变化三:删除遗嘱公证优先条款
《民法典》第条规定,即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而无需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
原继承法规定,在存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论时间先后,均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公证遗嘱的修改或废除,只能通过重新立公证遗嘱的方式实现——此举本意是为了防止伪造、篡改遗嘱,但在某些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想修改遗嘱却根本来不及到公证机关变更或撤回前一份遗嘱。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改为优先考虑立遗嘱的时间,即以“ ”遗嘱为准, 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变化四:新增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民法典》第条对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二字。另外明确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的,也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变化五:增加宽宥制度,给被继承人改过的机会
《民法典》第条规定,即使继承人出现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是悔改的,通过被继承人的宽恕使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保障其对自身财产分配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亲情的维护,给予继承人改过的机会。
变化六:增加遗产管理制度
《民法典》第条至第条规定,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避免争议;民*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详细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有效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明确遗嘱管理人,可以是某个继承人、也可以是几个继承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民*部门或者村委会,遗嘱管理人可以收取报酬。
变化七:遗产范围扩大包括虚拟财产
《民法典》第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只要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虚拟财产。
变化八: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条规定,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扶养人扩大到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也就是说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扶养人,更加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利益。
民法典继承编满足多样化需求
注重体现真实意愿
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
更加符合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往期回顾
广东普法综合,部分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黔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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