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对劳动成果的影响如何,所得税都减少了

无论对劳动成果的影响如何,所得税都减少了劳动所产生的利益。为何会有这样的观点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表面上看可能会认为,对于劳动成果必须缴纳所得税的预期,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打击劳动的积极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如果一个人的收入由于纳税而减少的话,那么在其收入上增加1英镑,与收入不曾因纳税而减少时相比,将使其欲望获得更大的满足。

因此,在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下,虽然增加劳动所带来的货币净收益较低,但是所能带来的满意感净收益却较高。依据同样的思路不难断定,如果精心设计所得税的税率,无论个人收入多少,征收的税额能够使所有(秉性相似的)纳税人都做出同样的牺牲的话,则他们所选择的工作量将不会因为对于缴税的预期而发生变化。

正如卡佛教授所言:“通过一种使所有人的牺牲均相同的税收分配制度,我们便可以实现(行业和企业所承受的)压力最小化。如果在每一种情况下大家都做出等量的牺牲,则不会有人因为获得了财富或高收入,抑或因为从事了这项或那项职业而感到心理上的不平衡。”目前,我们还不完全了解收入的差异与其所产生的满意感的差异之间的数量关系,因此尚无法判断何种渐进性的所得税的税率与等量牺牲的原则相一致。

不过,在一般的情况下人们都认为,比例所得税的税率,给穷人带来的牺牲比给富人带来的牺牲要大,而采用某种程度的累进所得税的税率,给富人带来的牺牲却并未超过给穷人带来的牺牲。因此,认为*府为了取得转移给穷人所需要的收入,可以根据等量牺牲和无害于国民收入的原则来设计对于富人的征税方式的想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一个有能力的人从事某项工作的主要目的仅仅是“求取成功”,这不会受到给予他和他的竞争者相同打击的任何税收的影响。

对于较高的应税收入,可以采用一种非常激进的累进税率制度,同时却不会违背等量牺牲的原则。不过,令人易于理解的是,实现等量牺牲原则所需要的税率,比实现总牺牲最小化所需要的累进税率要平缓得多。因此,大多数人会赞同采用比实现等量牺牲原则所需要的税率更激进的累进税率。如果采用这种税率,必须排除它对工作量以及国民收入水平的压制性影响。

然而,认识到下面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与一般的看法相左,它对具体的纳税人所产生的压制性影响,并非取决于纳税人纳税额度的 数量或者相对于其收入的 百分比,而是取决于这一数量或百分比与纳税人应税收入增加或减少一点后其纳税额度的数量或百分比之间的关系。

当一种不将储蓄区别对待的所得税由于阻碍生产而减少了当年的国民收入的时候,它也将间接地减少未来年份的国民收入,因为当年国民收入的减少,将减少可供投资和消费的收入总量。依据相同方案制定并且带来相同收入的所得税制度,将储蓄区别对待比未将储蓄区别对待,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影响。我们无须像未将储蓄区别对待时那样,假设这种税收制度将影响工作量以及当年的国民收入。

因为无论对劳动成果的影响如何,未将储蓄区别对待的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所产生的利益;而将储蓄区别对待的所得税制度在较低的程度上减少了支出所引致的利益,在较高的程度上增加了储蓄所引致的利益。两种情况下的所得税制度对劳动数量的净影响很可能是完全相同的。

不过我们可以预料,与未将储蓄区别对待的所得税制度相比,将储蓄区别对待的所得税制度将对储蓄造成更为严重的阻碍——尽管实际上可能增加某些人的储蓄——因此会更加严重地减少未来年份的国民收入。我们目前还无法确定这种影响的严重程度究竟如何。我们能够指出的是,如果以足够长远的眼光看,则与相同收入条件下对于未将储蓄区别对待的所得税的预期相比,对于将储蓄区别对待的所得税的预期,将对连续若干年的国民收入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二种财*工具是对遗产采取累进税制度,运用这种工具可以对富人征缴大量的税收。这种税收实质上等于对财产所带来的收入延期征收所得税,显然是将储蓄区别对待的。因此,对于这种税收的预期将会限制储蓄,而且会减少未来年份的国民收入。

不过,由于它一般是在储蓄发生若干年之后才产生影响,所以产生的限制性影响不会太大。假设每年需要征税万英镑。这可以通过对20万人每人每年征税英镑(所得税)予以完成,或者通过在人们死亡时,假设平均寿命为20年,对每人征税英镑(遗产税)予以完成。这两种方法的选择对于*府来说是等价的,但是对于相关的个人来说确实有所不同。

正像人们对于所有未来的事物加以贴现一样,人们也会精确地贴现未来的赋税,并且如果人们知道某种事物要在他们死亡时才会到期的话,则会大大降低对于这种事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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